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309-00042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28 00:00 |
发布文号 | 郎森防指〔2023〕5号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县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郎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 内容概述 | 各镇、街道办、县森防指成员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规定,现将2023年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
各镇、街道办、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规定,现将2023年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区和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冬至、元旦、春节、清明期间为高森林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报县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法严肃查处;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法律责任。请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