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76R/202309-00291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毕桥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9-26 10:4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本级政府文件 |
信息来源 | 毕桥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同意毕桥镇灯塔村金世友养鸡棚(二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批复 | 内容概述 | 郎溪县毕桥镇灯塔村村民金世友:你单位报来的《毕桥镇灯塔村金世友养鸡棚(二期)设施农业用地》办理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的申请经研究,备案如下:一、毕桥镇灯塔村金世友养鸡棚(二期)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0.1463公顷。 |
郎溪县毕桥镇灯塔村村民金世友:
你单位报来的《毕桥镇灯塔村金世友养鸡棚(二期)设施农业用地》办理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的申请经研究,备案如下:
一、毕桥镇灯塔村金世友养鸡棚(二期)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0.1463公顷。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的规定,同意新建。
二、自然资源规划所、农业农村发展办应加强对项目的用途管制和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利用,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核定的农业设施用地规模。
三、生产结束后,自然资源规划所、农业农村发展办负责督促经营者及时按要求复垦土地,并予以归还。
郎溪县毕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