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7000/202312-00102 | 组配分类 |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发文日期 | 2023-12-04 09: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负责人解读,部门和专家解读 |
信息来源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部门解读】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郎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暂行办法》 | 内容概述 |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规定,为稳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式,促进乡村振兴,出台《郎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暂行 |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 号)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规定,为稳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式,促进乡村振兴,出台《郎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的问题,制约了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提供了政策依据,能够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的用地需求,有效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
三、起草过程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023年5月在借鉴周边县市做法和相关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9月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向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征求意见和建议;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取得政法委备案。
11月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将《暂行办法》上局党组会议审议,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中用地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二)明确申请主体和条件。申请主体必须满足本办法中的六种条件,可以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关兴办(举办)企业的批准文件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三)明确审批程序。申请主体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并提前准备申请用地所需材料,兴办(举办)企业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后,先报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到所在镇(街道)、县住建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创新举措
建立了完整的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细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的申请条件及要求、审批程序及注意事项等,使操作程序更加规范,服务过程更加高效,为乡镇企业的用地需求提供了政策保障。
六、下一步措施
(一)加快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农业空间中一二三产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配套,有效保障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深入指导各村庄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编制符合乡村发展规律和村庄发展实际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二)加大宣传和实施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提高乡村群众知晓率。精心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做好前期材料准备和审核上报工作,进一步激活农村闲散存量用地,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
解读机关: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王有文
联系方式:0563-701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