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M21188U/202310-00058 | 组配分类 | 出生登记 |
发布机构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3-10-04 10:5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出生登记 |
信息来源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其他 / 公民 / 其他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安徽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安徽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序号公开事项受理部门所需材料备注办理时限公开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一级事项二级事项三级事项全社会特定群体主动依申请县级乡级1出生登记随母入户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婴儿姓名与出生证登记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随父入户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结婚证》1、申报婴儿姓名与出 |
安徽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所需材料 | 备注 | 办理时限 | 公开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 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 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出生登记 | 随母入户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申报婴儿姓名与出生证登记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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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父入户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 |
1、申报婴儿姓名与出生证登记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非婚生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说明 3、父母在同一户且户关系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的,可不提供结婚证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
2 | 收养入籍 等登记 |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
被收养人有户口的,还应提供《户口簿》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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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5、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内容中需体现弃婴(儿童)的基本情况及捡拾情况说明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
3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 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 死亡证明材料(参见备注) |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 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6、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核实确认 7、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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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现役注销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 《居民户口簿》 2、已经入伍的证明材料 |
1、入伍通知书 2、有效的军人证件 3、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入伍证明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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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迁移登记 | 迁出、迁入登记 | 夫妻间投靠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
申请人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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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 投靠父母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未婚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
1、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一方或双方协商一致迁移户口 2、申请人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3、市内迁移根据各市情况自行决定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
父母投靠 已成年子女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与已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
1、申请人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2、部分市政府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户口不允许 父母投靠子女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
6 | 户口 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
姓名 变更、更正 |
18周岁以下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生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
若亲生父母有一方联系不上(或非婚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需书面承诺如孩子成年前对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同意公安机关恢复原状;上述异议发生在孩子成年后,则以孩子意见为准;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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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父母《居民身份证》 3、父母离婚证 4、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 5、亲生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
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变更法名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
7 | 性别 变更、更正 |
性别变更 (变性手术)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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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更正 (非公安机关 登记错误)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 原始出生记录证明或证明其正确性别的相关材料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
8 | 民族成分 变更、更正 |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3、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
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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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暂住登记及 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居住地 派出所 |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 |
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申报 2、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包括租赁合同、社区(村)居委会提供的居住证明、单位提供的居住证明等 |
当场办理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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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居住证 申领 |
流动人口自向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的 | 居住地 派出所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 |
对全国人口库中,申办人无照片的,申办人需要提供能证明申办人身份且带有照片的证明材料,如医保卡、学生证、村(居)委会出具的粘贴申办人照片的证明材料等 | 5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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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的 | 居住地 派出所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 3、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 |
5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
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 居住地 派出所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之一 |
5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
在居住地连续就读的 | 居住地 派出所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之一; 3、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 |
5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
11 | 居住证 换、补领 |
居住地 派出所 |
1、(换领)原证直接交回或邮寄至居住地派出所 2、(补领)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民警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上门核实或电话核实居住证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 当场办理;需入户核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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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居住证 签注 |
居住地 派出所 |
需办理签注的居住证原证 | 当场办理;需入户核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免费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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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港澳台 居民居住证 管理 |
港澳台居民 居住证申领 |
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 |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申请人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 |
1、在内地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2、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
15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首次申领:免费 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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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港澳台居民 居住证 换、补领 |
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 |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申请人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 |
15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期满换领:20元/证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法〔2018〕81号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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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居民身份证 管理 |
首次申领 居民身份证 |
户籍地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居民户口簿 2、年满16周岁的还应当交验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等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材料之一 |
1、年满16周岁的,由本人申领 2、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领 |
15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首次申领:免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8〕37号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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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居民身份证 换、补领 |
全省任意一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申领人到期(损坏)居民身份证 2、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或现场核验指纹通过 |
1、安徽省户籍公民可在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换、补领业务 2、能通过指纹居民身份证现场核验身份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3、无法现场核验身份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 4、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 ①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②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定身份的 ③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定身份的 ④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⑤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息记录人员的 |
15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期满换领:20元/证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 财政法〔2019〕62号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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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户籍地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安徽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条》或居民户口簿 | 1、本人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3、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1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 财政法〔2019〕62号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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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异地申请 换、补领 居民身份证 |
全省任意一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
1、申领人到期(损坏)居民身份证 2、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或现场核验指纹通过 |
1、安徽省户籍公民可在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换、补领业务 2、能通过指纹居民身份证现场核验身份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3、无法现场核验身份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 4、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 ①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②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定身份的 ③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定身份的 ④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⑤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息记录人员的 |
15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期满换领:20元/证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 财政法〔2019〕62号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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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受理部门还包括相应的网上办事大厅及相关APP,包括但不限于安徽公安网、皖警E网通网、“安徽治安在线”微信公众号等。 2、当场办理指的是材料齐全且无误的情况下。 3、办理户口业务本身全部免费,如果其中涉及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需收取户口簿工本费6元/簿;如果其中涉及户口迁移证、准迁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需收取工本费2元/证。依据省物价局皖价行费字〔1995〕1号、皖价行费字 〔1998〕7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