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M21188U/202403-00015 | 组配分类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发布机构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4-03-04 11:2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信息来源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其他 / 公民 / 其他 |
信息名称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内容概述 | 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一百一十七条〔居民身份证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第四章 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一节 申领、换领、补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居民身份证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定居、复籍、入籍申领〕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 |
未满十六周岁 |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
1、未满十六周岁的,应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需拍照留存申请人和监护人同框图像信息; |
年满十六周岁 |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