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33C/202403-00015 | 组配分类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发布机构 | 十字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3-04 14:4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信息来源 | 十字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收费依据 | 内容概述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收费依据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收费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居民身份证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临时身份证10元/张。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自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