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462M/202403-00001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04 14:5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关于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解读,上级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水利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关于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 内容概述 |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为切实贯彻《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为切实贯彻《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意见》的起草主要依据
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
三、《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
2020年10月宣城市水利局水土保持中心起草了《关于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10-11月23日征求各县市区水利局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关于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并提交宣城市水利局法制科核查通过。
四、《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1、关于审查审批要求。一是自2019年以来,部省遥感查处了大量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为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项目的方案质量都比较差,二是自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放开以后,目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不能满足技术标准要求,本次指导意见从9个方面提出了从严审查审批的要求,目的是提高审批质量。
2、关于规范程序管理方面。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办水保〔2020〕160号和办水保〔2020〕235号对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审批管理、验收报备、验收核查和信用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要求。
五、创新举措及重要调整
明确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类,即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4、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七、下一步计划
12月底前,在全市广泛开展《关于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宣贯活动。组织开展专项学习。各地县市区水利局、农水局、各部门结合《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确保《规定》有效贯彻实施。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水土保持中心
解读人:胡修慧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2616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