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33C/202403-00043 | 组配分类 | 迁移登记 |
发布机构 | 十字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3-05 08:3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迁移登记 |
信息来源 | 十字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修订《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部分条款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县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经开分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科):按照公安部法制局审查意见,省厅治安总队对《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第76条、第83条、第106条进行了修改,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
各县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经开分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科):
按照公安部法制局审查意见,省厅治安总队对《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第76条、第83条、第106条进行了修改,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七十六条 〔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第八十三条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基本原则〕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宣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