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33C/202403-00052 | 组配分类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
发布机构 | 十字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3-05 08:4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信息来源 | 十字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 内容概述 | 第三十七条〔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DNA采样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DNA采样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