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2MB1M21188U/202403-00054 组配分类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发布机构 郎步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4-03-19 11:16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信息来源 郎步街道办事处 主题导航 其他 / 公民 / 其他
信息名称 居住证签注 内容概述 第一百一十三条〔证件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居住证签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件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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