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M21188U/202403-00054 | 组配分类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发布机构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4-03-19 11:1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信息来源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其他 / 公民 / 其他 |
信息名称 | 居住证签注 | 内容概述 | 第一百一十三条〔证件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件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