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M21188U/202403-00060 | 组配分类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发布机构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4-03-19 11:2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信息来源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其他 / 公民 / 其他 |
信息名称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内容概述 | 第一百一十五条〔证件换领〕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件换领〕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件补领〕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