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N68438U/202402-0001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钟桥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4-02-25 19:3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钟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2024年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内容概述 | 2024年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郎市监处罚〔2024〕8号郎溪县润滋干货店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郎溪县润滋干货店92341821MA8PL0KP0N严月明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2.罚款1000元。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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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郎市监处罚〔2024〕8号 |
郎溪县润滋干货店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郎溪县润滋干货店 |
92341821MA8PL0KP0N |
严月明 |
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
|
2 |
郎市监处罚〔2024〕7号 |
郎溪县程时美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郎溪县程时美水产店 |
92341821MA8PL9K94M |
程时美 |
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8元;3.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
|
3 |
郎市监处罚〔2024〕80号 |
郎溪县凌笪乡万客隆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凌笪乡万客隆超市 |
92341821MA2NWF0G8Y |
董军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白兔奶糖”1.63kg;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9日 |
|
4 |
郎市监处罚〔2024〕84号 |
郎溪县凌笪乡俏宝贝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
郎溪县凌笪乡俏宝贝母婴用品店 |
92341821MA2NKR6L4B |
杨新毅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糖葫芦山楂糕9根;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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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郎市监处罚〔2024〕83号 |
郎溪县凌笪乡华红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凌笪乡华红饭店 |
92341821MA2QQDGX3F |
张华红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1瓶(400mL);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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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郎市监处罚〔2024〕9号 |
郎溪县少文生鲜店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郎溪县少文生鲜店 |
92341821MA2W0CKK3F |
胡少文 |
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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