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682621B/202402-00024 | 组配分类 | 回应关切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23 17:2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回应关切 |
信息来源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名称 | 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咨询 | 内容概述 | 近期有市民咨询: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
近期有市民咨询: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现解答如下: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 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交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