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786515750P/202404-00031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发布机构 | 县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17 12: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信息来源 | 县城管执法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县城管执法局2024年行政处罚(12)号案 | 内容概述 |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备注孔*自然人郎城管综执罚决字〔2024〕12号《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孔* | 自然人 | 郎城管综执罚决字〔2024〕12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经查,当事人孔*于2024年3月29日09时15分左右,在郎溪县郎川街道平港首府三期外墙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①询问调查笔录;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③现场数码照片等证据证实。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孔*将擅自制作的户外广告墙面自行整改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捌佰元整(¥800)的罚款。 | 0.080000 | 2024/4/17 | 2024/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