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2302-00141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06 09:2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2023年2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 | 内容概述 |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强制措施)1郎市监处罚〔2023〕6号郎溪县凌笪乡岗头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郎溪县凌笪乡岗头超市92341821MA2QQT97XF张爱勇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1瓶罗茜金钻干红葡萄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强制措施) |
1 |
郎市监处罚〔2023〕6号 |
郎溪县凌笪乡岗头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郎溪县凌笪乡岗头超市 |
92341821MA2QQT97XF |
张爱勇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1瓶罗茜金钻干红葡萄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及时清理,仍将其置于店内待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1瓶罗茜金钻干红葡萄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及时清理,仍将其置于店内待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1.没收过期食品和过期化妆品;2.罚款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3日 |
/ |
2 |
郎市监处罚〔2023〕7号 |
郎溪县韬烈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郎溪县韬烈超市 |
92341821MA2TAAQP9C |
邱韬烈 |
当事人在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及时清理,仍将其置于店内待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
当事人在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及时清理,仍将其置于店内待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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