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512/202405-00062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23 10:4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县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 |
信息名称 |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2024年2月22日,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10号)。 |
2024年2月22日,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10号)。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23年10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作出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精神,确保将《意见》各项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安徽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扎实做好《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省民政厅专门成立起草小组,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总结安徽各地实践经验,并充分学习借鉴沪苏浙等地区的先进做法。2023年12月,牵头起草形成讨论稿,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1月,就征求意见稿向各市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2月,充分吸纳有关意见建议,并履行合法性审查、联合发文单位核稿、集体研究等程序后,正式印发《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结合安徽实际,就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具体工作举措、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安排。
(一)“总体要求”部分: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电子化、“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机制规范化、“物质+服务”救助模式多元化。
(二)“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部分:一是聚焦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对各类低收入人口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具体界定。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明确要求各地应当围绕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科学设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状况限定标准,确保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精准认定;关于“特困人员”,明确规定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关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创新提出各地应加强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和低保标准的合理衔接,2025年底前实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和农村低保标准“两线合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明确要求各地应当科学设定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限定条件,在金融类资产(家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以及车辆类资产状况方面应当不低于当地低保相应限定条件的1.5倍;关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结合实际具体规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需超过60%(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比例)。二是聚焦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对各项工作机制进行了健全完善。首先,逐项明确了各类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的总体依据。其次,明确提出进一步强化具有安徽特色的“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全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部分:一是就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作出具体安排,要求围绕各类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民生工作数据,科学设置多维度、全方位的预警指标。二是就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作出具体安排,要求全面畅通“皖事通——皖救一点通”政务服务应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申报渠道。三是就加强动态监测作出具体安排,要求充分发挥以“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优服务”为依托的“望闻问切”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四是就强化分类处置预警信息作出具体安排,针对发现低收入人口生活困难但暂时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或经救助后仍然存在一定困难的,要求及时联系当地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按规定予以救助。
(四)“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部分:一是强化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明确规定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二是强化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政策,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三是强化教育救助政策,新增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实施教育救助,同时对“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措施分别进行了细化实化。四是强化住房救助政策,明确要求保证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依申请应保尽保。五是强化就业救助政策,明确要求常态化开展具有安徽特色的“2+N”就业招聘活动,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六是强化受灾人员救助政策,明确规定因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而实施临时救助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现金。七是强化急难社会救助政策,明确规定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持续提升临时救助工作实效;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在每年度内要至少启动过一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八是强化其他救助帮扶政策,明确要求各市应当统一公布实施本辖区低收入人口消费性减免(补贴)政策,切实减轻低收入人口生活负担。九是强化慈善帮扶政策,对市县民政部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的具体工作职责和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全面明确。十是结合安徽实际创新提出充分发挥群众互助作用,明确要求持续推动村(社区)成立“救急难”互助社,指导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完善运作机制、多方筹集资金、简便高效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及时、自主地对本区域遭遇急难情形困难群众给予急难救助。
(五)“强化组织实施”部分: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应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度对省、市、县、乡、村五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行一次全员培训;明确要求各地要持续加强社会救助政策日常宣传解读力度,在每年度5月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有效提升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二是夯实部门责任,明确要求依托各地广泛成立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深入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求做好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提出在社会救助领域营造“人人讲诚信、事事讲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明确将“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列为社会救助领域省级督查激励的重要评价指标,推动各地真抓实干、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