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648/202402-00033 | 组配分类 |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
发布机构 | 梅渚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2-18 15:1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郎溪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2023-43批次),征地法定公告 |
信息来源 | 梅渚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信息名称 | 郎溪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2023-43批次) | 内容概述 | 郎溪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2023-43批次) |
郎溪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郎政告〔2024〕8号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建设,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郎溪县凌笪镇双庙村、梅渚镇复兴村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皖政地宣〔2024〕10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月27日
四、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五、土地面积: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5.3923公顷(耕0.1882公顷),其中农用地5.2668公顷、建设用地0.1255公顷。具体为:
1.凌笪镇双庙村0.2770公顷(耕地0.0021公顷),其中农用地0.2770公顷。
2.梅渚镇复兴村5.1153公顷(耕地0.1861公顷),其中农用地4.9898公顷、建设用地0.1255公顷。
六、土地权属及位置:本次征地涉及郎溪县凌笪镇双庙村、梅渚镇复兴村。具体位置见勘测定界图。
七、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
八、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本次征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办法。
九、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对涉及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临时抢栽、抢种的青苗、苗木,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及其他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