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76R/202405-0006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毕桥镇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5-24 14:49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 毕桥镇政府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职责清单】郎溪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职责清单 内容概述 序号类别具体事项县直部门职责乡镇职责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部门乡镇部门乡镇1自然资源规划对国土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负责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职责清单】郎溪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职责清单


序号

类 别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职责

乡镇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主体

责任

配合

责任

部门

乡镇

部门

乡镇

1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国土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负责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2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国土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或接到乡镇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3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县域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根据需要可申请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并通报乡镇。相关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擅自挖掘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置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乡镇上报违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地热资源开采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开采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

 

 

6

自然

资源

规划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土管理法》

《土地承包法》

 

 

7

自然

资源

规划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审批。申请人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收到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后,仔细研究并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镇需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8

自然

资源

规划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乡镇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

负责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9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接到举报或乡镇上报的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处理。确认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政府协助做好测量标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巡查,发现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等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测绘法》

 

 

10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土地复垦有关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土地复垦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复垦条例》

 

 

11

自然

资源

规划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政府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

 

 

12

自然

资源

规划

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按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3

自然

资源

规划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虫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木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负责每年度林业飞防期、病虫害高发期的宣传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14

自然

资源

规划

林木采伐的审批后监管

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推送至乡镇。林业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乡镇上报的乱采乱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实行网格化管理,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书面上报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森林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5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核实认定,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

负责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林业主管部门。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2011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16

自然

资源

规划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森林法》

 

 

17

自然

资源

规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负责审批流转方案。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18

自然

资源

规划

受委托批准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林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采伐技术规程)

根据县市区林业部门委托,负责对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

 

 

19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森林资源卫片发现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林业部门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负责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主体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有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配合林业部门负责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

 

 

20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非法占用、破坏林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林业部门负责对县域内林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派人现场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申请相关鉴定机构出具林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进行初查核实,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森林法》《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

 

 

21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非法采伐、采集林木行为的监管执法

林业部门负责对县域内森林资源情况开展调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采伐、采集林木行为派人现场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申请鉴定机构出具非法采伐、采集林木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辖区内非法采伐、采集林木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进行初查核实,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2

自然

资源

规划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行为的监管执法

林业部门负责县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监管,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发现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根据需要可申请鉴定机构出具违法猎捕、食用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展排查,对发现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对违法猎捕、食用、贩卖、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初查核实,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

 

 

23

自然

资源

规划

组织实施造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等工程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定期督促乡镇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24

农业

农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资料予以初审。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

 

 

25

农业

农村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动物防疫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6

农业

农村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备案和管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27

农业

农村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定点屠宰活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单位的农畜产品采购环节的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农畜产品产地的违法排污及违法倾倒固废等行为。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28

农业

农村

渔业监管执法

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发挥渔政管理末梢和执法探头作用,对辖区内渔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摸底核实、日常巡查,做好禁渔禁捕特别是长江流域禁捕的政策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9

水利

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相关情况通报乡镇。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30

水利

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

水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31

水利

病险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部门负责病险水库的安全鉴定和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审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强对乡镇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

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做好水库的日常巡查和养护,按分工负责病险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2

水利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水利、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33

生态

环境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34

生态

环境

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35

生态

环境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36

生态

环境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涉危废企业制订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审核,监督指导企业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加强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监督管理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单位,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完成申报登记,监督指导企业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7

生态

环境

VOCs污染深度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

 

 

38

生态

环境

扬尘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

 

 

39

生态

环境

道路移动污染源监测和防控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及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40

生态

环境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经信、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41

生态

环境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42

生态

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与应急部门共同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保护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43

生态

环境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44

生态

环境

清理企业违法违规产能

经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产能,明确淘汰和落后过剩产能标准并列出名单,依法依规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责令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劝告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

 

 

45

生态

环境

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森林法》《治安处罚法》《刑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6

生态

环境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区分情形依法对造成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污染,存在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暴力行为阻碍执法,违法用地、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或不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违规养殖、污染耕地,违规取水、设置入河排污口,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安全标准,无照无证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先期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47

生态

环境

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声、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高音广播喇叭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生产加工、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交通运输工具运行、高音喇叭等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认定,对属于噪声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8

城乡

建设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

对辖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49

城乡

建设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拆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50

城乡

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重点对象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监督指导乡镇执行危房改造程序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后指导建设方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

 

 

51

城乡

建设

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城乡规划法》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52

城乡

建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审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16号)

 

 

53

城乡

建设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管。

对辖区内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情况进行巡查,根据影响规划的程度,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54

城乡

建设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管。

对辖区内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巡查,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可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55

城乡

建设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管。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

 

 

56

城乡

建设

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根据乡镇实际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监督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57

城管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漏物料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城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车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漏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8

应急

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规范执法程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并按规定时限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法》

 

 

59

应急

管理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0

应急

管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安全生产法》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61

应急

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经信、商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2

应急

管理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

 

 

63

应急

管理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牵头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消防法》

 

 

64

应急

管理

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消防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消防法》

 

 

65

应急

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6

应急

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村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7

应急

管理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审批,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

 

 

68

应急

管理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救火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火、救火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防救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防火队伍,进行林场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援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消防法》

《森林防火条例》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69

应急

管理

防汛抗旱

组织实施

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本级防指日常工作。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旱工作。

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36号)

 

 

70

应急

管理

地质灾害防

治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或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71

应急

管理

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指导乡镇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按照上级政府要求,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72

应急

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3

市场

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74

市场

监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摸排本区域内未经许可、备案的小作坊、小餐饮底数,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依法做好食品摊点备案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法》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75

市场

监管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食品安全法》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76

市场

监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77

市场

监管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78

市场

监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等级,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受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9

市场

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等方面的支持。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80

市场

监管

对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问题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广告法》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81

市场

监管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82

市场

监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价格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83

市场

监管

对传销、违规直销、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84

市场

监管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皖食药安办〔2017〕56号)

 

 

85

市场

监管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管执法

经信、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销售不合格油品等非法储存、批发、零售经营成品油行为,依法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加油站、流动经营成品油售卖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86

市场

监管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流动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转卖)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充装站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发放燃气供应许可证,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对辖区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87

文化

旅游

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

文化部门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实名登记、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娱乐场所“黄赌毒”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伪造变造演出门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88

文化

旅游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罚款。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89

文化

旅游

对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行为的监管执法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

 

 

90

文化

旅游

对非经营旅行社业务和旅行社以及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或备案的依法进行查处。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91

民政

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查

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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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民政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负责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93

交通

运输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履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对辖区内渡口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94

交通

运输

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公路法》《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95

交通

运输

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流动型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96

卫生

健康

社会抚养费征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

根据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的委托,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97

卫生

健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

组织对辖区内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98

卫生

健康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

在接到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99

卫生

健康

老龄健康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和完善老龄健康服务体系,负责落实老龄健康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的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权益。

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老龄健康政策,维护老年人权益等各项基础性工作。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100

卫生

健康

妇幼健康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全县妇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服务工作。

 

宣传免费婚检、出生缺陷防治等民生工程政策,组织发动育龄对象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两癌筛查、生殖健康检查等项目,开展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增补叶酸等服务,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给予补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01

卫生

健康

计生家庭帮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群众权益维护及参与乡村振兴、流动人口服务等“六项重点任务”。

 

围绕省人口健康基金会项目,为计生贫困家庭和特殊家庭开展帮扶救助活动;关怀关爱三类留守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开展流动人口计生协会活动。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02

社会

保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103

医疗

保障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审核和资金发放,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检查,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建档立卡救助对象确定。

负责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74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医保秘〔2020〕28号)《关于印发<郎溪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郎医保秘〔2020〕13号)

 

 

104

医疗

保障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

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并加强业务指导。

负责动员本辖区城乡居民积极参保,代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督查指导各村(社区)参保缴费征收、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及维护等工作。

《社会保险法》《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宣税发〔2019〕57号)

 

 

105

征兵

工作

兵役登记

人武部门负责审查乡镇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征兵工作条例》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106

退役

军人

事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对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关认定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107

综合

治理

社区戒毒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禁毒法》

《戒毒条例》

 

 

108

综合

治理

社区矫正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依法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接收、落实矫正方案、进行日常考核奖惩等,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工作。

《社区矫正法》

 

 

109

综合

治理

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和帮助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落实刑释解矫人员的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积极协调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

组织落实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责任,抓好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110

综合

治理

普及法律法规,开展法治社会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普法工作的教育指导。

统筹乡镇普法工作,落实上级的各项普法要求,开展相关普法活动,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报送信息。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111

综合

治理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司法行政、民政、人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矛盾纠纷时,乡镇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调解法》

 

 

112

综合

治理

流动人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及时查处和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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