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512/202406-00001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4-06-03 10:05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主题导航 民政、扶贫、救灾
信息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内容概述 1.办理事项:低保人员供养2.办理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地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3.供养标准:一档低保标准555元,重病重残增发167元,60岁以上老人,三级以下残疾和未成年人增发111元;二档低保标准505元,三档低保标准405元,四档低保标准365元,重病重残增发152元,60岁以上老人,三级以下残疾和未成年人增发101元;低保边缘家庭中“单人户”对象低保标准555元或505元4.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原件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办理事项:低保人员供养

2. 办理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地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3. 供养标准:一档低保标准555元,重病重残增发167元,60岁以上老人,三级以下残疾和未成年人增发111元;二档低保标准505元,三档低保标准405元,四档低保标准365元,重病重残增发152元,60岁以上老人,三级以下残疾和未成年人增发101元;低保边缘家庭中“单人户”对象低保标准555元或505元

4.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原件,户主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子女需提高有效的收入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医疗支出材料。

5. 申请低保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线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提交乡镇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由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予以审核确认,建立低保档案资料,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低保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季度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新增低保随机抽查复核。。

6. 办理时间、地点:时间不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联系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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