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403-00072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13 17:0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强制 |
信息来源 | 县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郎溪县应急局行政强制事项依据、条件和程序 | 内容概述 | 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型实施依据实施条件程序1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条件 | 程序 |
1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相关内容 | 1、立案: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4、告知: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制作并当场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6、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2 |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相关内容 | 1、立案: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4、告知: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制作并当场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6、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