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14830K/202406-00028 | 组配分类 | 生态环境保护督查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9 08:3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 | 内容概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郎)罚〔2024〕8号郎溪兴华建材有限公司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根据《关于郎溪兴华建材有限公司环境问题交办单》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1.你单位新建一条再生骨料及泥饼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你单位厂区露天堆放有砂土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4〕8号
郎溪兴华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根据《关于郎溪兴华建材有限公司环境问题交办单》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你单位新建一条再生骨料及泥饼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你单位厂区露天堆放有砂土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新建一条再生骨料及泥饼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为,属于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厂区露天堆放有砂土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303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露天堆放有砂土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的行为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罚款数额合计:4.3033万元(人民币肆万叁仟零叁拾叁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4年6月14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4〕9号
郎溪国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15日、18日、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4日,郎溪县分局执法人员在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中路、大闸路交叉口附近利用无人机巡查,巡查发现金牛中路、大闸路交叉口明渠内水体呈黄色浑浊。执法人员通过排查发现:明渠黄色浑浊水来源于金牛中路北、大闸路西侧的郎溪国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水池底部因破损导致污水泄漏至雨水管网排放至金牛中路、大闸路明渠内。企业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防止污水外泄。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3.44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