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207-00046 | 组配分类 | 预案管理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30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应急预案 |
信息来源 | 县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郎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郎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2022年7月30日郎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2.1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2.2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2.3工作组2.4专家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信息报告和发布4.1信息报告4.2信息发布5县级应急响应5.1Ⅳ级响应5.2Ⅲ级响应5.3Ⅱ级响应5.4Ⅰ级响应5.5响应调整及终止6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6.1过渡期生活救助6.2冬春救助6.3倒损住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2022年7月30日
郎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郎溪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县减灾救灾工作实际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直机关工委、县发改委(粮储局)、县教体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科协、县城管执法局、县红十字会、县融媒体中心、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邮政公司、县供电公司、电信郎溪分公司、移动郎溪分公司、联通郎溪分公司、十字铺茶场管委会等。
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抢险救灾,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县直机关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县发改委(粮储局):负责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县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配合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引导、管控;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自然灾害、火灾等困难家庭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加强全县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落实防灾减灾中的工伤待遇保障,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会同应急部门核实林业因灾受损情况。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及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
县交运局: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保障交通畅通;负责管辖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指导协调水上搜救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审核农业受灾数据。完善畜牧应急预案的修改,不断提升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畜牧业造成的损失,统计、审核畜牧业受灾数据。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与气象局联合开展土壤墒情检测并及时发布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抗旱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会同应急部门核实水利设施因灾受损情况。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县文旅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监管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
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
县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普及志愿者和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拆除影响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城市违章建筑。
县科协: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灾区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承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与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土壤墒情监测。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邮政郎溪分公司:负责所辖邮电设施安全,优先传递减灾救灾相关的信息和邮件。
移动郎溪分公司、电信郎溪分公司、联通郎溪分公司:负责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配合做好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十字铺茶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统计报送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辖区内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工作,负责灾后重建等相关工作。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为县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会商、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粮储局)、县科技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县应急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委(粮储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局牵头,县教体局、县科技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电信郎溪分公司、移动郎溪分公司、联通郎溪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县卫健委牵头,县科技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督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科技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委(粮储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县应急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县发改委(粮储局)牵头,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局、县文旅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局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要求做好救灾物资发放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保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为实现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提供有效支撑保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县应急管理部门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应在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时,同步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对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1小时内完成。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镇两级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准确、客观评估,科学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镇两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向市减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根据需要,县应急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县发改委(粮储局)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000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督促受灾地区属地人民政府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市资金和物资支持。
(3)县应急局、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2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协调做好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准备,组织协调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等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4)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救灾委。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救灾委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
(4)县发改委(粮储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科技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应急通信保障、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和调查评估、科技成果支持等工作。
(5)县应急局牵头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镇或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县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6)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市、县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方,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灾区镇级人民政府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给予过渡期救助。统筹使用中央、省和地方安排的各类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会同县财政局做好资金发放等工作。县应急局动态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县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县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灾害主体责任,将冬春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冬春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资金的,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
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县应急局指导镇(街道)核定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视情开展综合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受灾地区资金申请,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根据需要会商县财政局下拨本级救助资金。县、镇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1.1 财政、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县、镇(街道)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资金分担机制。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县、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1.3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各级物资储备库(点),优化仓储条件,提升储备能力,逐步健全县—镇—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1.4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落实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组织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 通信和技术保障
7.2.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7.2.2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2.3 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本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区域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充分发挥灾害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探索建立合作机制。
7.2.4 大力加强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3.1 大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大力加强对涉灾社会组织、志愿者培育和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7.3.2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并确保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名灾害信息员,镇以上和多灾易灾村(社区)设置AB岗。
7.3.3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3.4 县、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灾害发生后,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7.4.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4.2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4.3 组织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教育活动,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不断丰富防灾减灾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技能。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7.4.4 组织开展对县、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1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郎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郎政办秘〔2017〕2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