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7000/202406-00131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发布机构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发文日期 | 2024-06-28 16:21 |
发布文号 | 郎政办秘〔2024〕56号 | 关键词 | 规范性文件发布,政策文件及解读 |
信息来源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主题导航 | 商贸、海关、旅游 |
信息名称 |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的通知郎政办秘〔2024〕5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业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
发展促进政策的通知
郎政办秘〔2024〕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业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商贸流通领域营商环境,推动我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转型升级
1.支持商业街区新建和改建,对当年度新评定的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给予市场开办者8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名品首店”入驻,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郎溪“首店”“旗舰店”入驻并获批新增限上单位的,经评定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不超过20万元奖励(原则上每年评定不超过3个品牌)。
二、支持商贸发展
3.大力培育限上单位,对当年获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商贸单位的,给予商贸单位6万元奖励,给予个体户单位4万元奖励。
4.扶持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和限下样本点发展,对上年度已纳统且保持正增长的限上商贸单位,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50%(含50%)的,奖励2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30%-50%(含30%)的,奖励1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20%-30%(含20%)的,奖励0.5万元;对每个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长超过20%(含20%)的限下样本点给予1000元奖励。
三、鼓励做大做优
5.当年营业额超过0.5亿元、0.8亿元、1亿元(均含本数)的限上商贸零售(含餐饮)企业且当年增速为正增长,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6.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老字号”的企业,在享受省级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发展连锁品牌。对郎溪境内的限上商贸企业每新增直营门店(分店、分公司)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每家门店(分店、分公司)给予补助2万元;在郎溪以外设立直营门店(分店、分公司)的,每家门店(分店、分公司)给予补助4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促进消费活动
8.鼓励商贸零售企业组织开展“农超对接”,对年销售农产品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额2%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9.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品牌企业等组织限额以上企业开展单场促消费活动且零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活动经商务部门认可后,给予组织者一次性营销推广补助3万元,同类行业活动每年补助一次。
五、附则
10.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奖补对象为依法在郎溪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商贸企业、个体户、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
11.扶持资金实行“一票否决”制。企业和经营者因网络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则不予享受扶持奖励。
12.本政策所有资金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符合多条政策支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办理。涉及省市政策已申报补助的,不再申报县本级政策,支持叠加政策除外。
1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郎政办秘〔2023〕37号文废止。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