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M21188U/202406-0004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4-06-03 16:0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其他 / 公民 / 其他 |
信息名称 | 2024年5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内容概述 |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郎市监处罚〔2024〕167号郎溪县永康茶厂(戴召平)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郎溪县永康茶厂92341821MA2NXHHF9P戴召平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茶叶生产加工,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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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郎市监处罚〔2024〕167号 |
郎溪县永康茶厂(戴召平)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
郎溪县永康茶厂 |
92341821MA2NXHHF9P |
戴召平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茶叶生产加工,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和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
罚款: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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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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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郎市监处罚〔2024〕190号 |
丁忠山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
丁忠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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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忠山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茶叶生产加工,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和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
罚款: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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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