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27728178545/202408-0009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凌笪镇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8-20 11:0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政策性法规文件
信息来源 凌笪镇政府 主题导航 民政、扶贫、救灾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民政局:我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或赋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工作开展以来,救助审核确认权责更加明确,救助经办流程更加快捷,救助对象识别更加精准,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我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或赋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工作开展以来,救助审
核确认权责更加明确,救助经办流程更加快捷,救助对象识别更
加精准,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为认真贯
彻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部
署,落实社会救助“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和社会救助档案
电子化等工作要求,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提质增效,现就进一步规
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工作通知
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按
照中央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健
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
临时救助等联审联批的规范和完善,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
认流程,强化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中的主体责
任,实现精准高效认定,最大限度做到便民惠民。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落实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前置核对措施,实
行先核对、后受理。申请人在未正式提交申请材料前,经申请人
签署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后,由乡镇(街道)提请县级民政部
门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同时,
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应一次性告知并指导帮助申请人提
交必须的申请材料。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
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建立健全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代办(帮办)
制度,相关申请材料变群众提交为入户收集或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二)受理。乡镇(街道)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
当予以受理,书面出具社会救助受理告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及时启动家境调查(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精
准识别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具体需求。根据家境调查情况,提
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书面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
时提交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公示有异议的,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
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乡镇(街道)社会救
助联审联批会议研究。
(四)确认。乡镇(街道)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原
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应随时召开),全面审核社会
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
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
请,乡镇(街道)予以确认,向申请人书面出具低收入人口审核
确定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
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出具低收入人口不予批准告知书,告
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
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
延长至 25 个工作日。严禁不经审核确认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
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后,应当在 5 个工
作日内录入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
(五)建档。各地要按照民政部规范社会救助档案资料要求,
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
缘家庭、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对象审核确认档案资料,准确
填写各项信息数据。对于政策要求必须具备的入户调查表、审核
确认表、承诺书、核对授权书、不予批准告知书以及核对报告等
资料,要全面应用,不能遗漏。要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有关规定,依托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同步分类编制四类对
象审核确认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内容准确,确
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三、优化措施
(一)完善领导机制。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乡镇(街道)
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
审联批制度,优化完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集体评审、
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确保审核确认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联审联批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
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副主任)担任,组员
由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包保村(社区)的
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等组成,相关人
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调整。
(二)分层审核认定。各地在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时,
全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救助
申请,根据其家境调查结果进行综合研判,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在
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主动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人口”“临时
救助”的认定顺序逐类进行审核确认。针对存量救助对象,在年
度复核时,要重新复核认定,完善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文书。要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视情修改制作标准化、
规范化的行政文书,并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
(三)分类实施救助。针对不同类型的低收入人口,按政策
落实救助待遇。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临时救
助金、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确认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
障对象,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并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各
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职责,主
动加强与其他救助管理部门的政策衔接、信息共享、资源统筹、
协同救助,针对符合专项社会救助和其他救助帮扶条件的,根据
困难家庭具体需求,主动链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
助以及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关爱等福利政策在内的相关政
策,针对性提供救助帮扶,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
对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指导
责任,定期对乡镇(街道)联审联批机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低保、特困家庭,按照不低于 30%比例
开展随机抽查,对干部近亲属备案、有信访举报的申请对象应全
部入户调查,对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反馈给乡镇(街道),
由乡镇(街道)重新进行审核确认;指导乡镇(街道)完善相关
工作制度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乡镇(街道)
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救助事项的受理、家境调查、审核确
认工作,做好档案管理、系统维护、定期复核、动态管理、信访
办理等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履行协助责任,协助乡镇
(街道)做好主动发现、资料收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
公示、信访调查、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加强工作衔接。积极推进对防止返贫帮扶对象和低收
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对象认定工作的衔接并轨,加强与乡村振兴部
门会商,将当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步纳入低收入人口认定。指
导乡镇(街道)积极探索,依托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将现行
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各自认定对象、再共享结果数据的工作
机制,调整为共同研判调查结果、共同审核困难农户是否符合认
定条件,将两部门的对象审核认定在一次会议上同步完成。
(三)规范公开公示。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公示公开制度,规
范救助对象信息公示公开内容、方式和范围。救助对象信息纳入
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在村(居)务公开栏设立社
会救助固定公示栏,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设立社会救助信息公开
专栏,严格落实初审结果 7 天公示、在册保障对象长期公示要求,
全过程、全天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公开透明、公平公
正。
(四)加强宣传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要重点对乡镇(街道)、
村(社区)经办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
培训,实现镇、村经办人员年度培训全覆盖。乡镇(街道)要经
常对村(社区)经办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集
中培训或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等,让社
会救助经办人员准确掌握政策、提升服务能力。要深入开展“社
会救助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充分利用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等宣传主阵地,长期张贴宣传救助政策、工作
流程、申请码等内容,不断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和
满意度。
                              宣城市民政局
                            2024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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