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2409-0004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3 15:0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2024年9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三) | 内容概述 |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郎市监处罚〔2024〕361号郎溪县永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洪芬)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郎溪县永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92341821MA2U52BT82洪芬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1.警告;2罚款500元当事人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郎市监处罚〔2024〕361号 | 郎溪县永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洪芬)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郎溪县永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 | 92341821MA2U52BT82 | 洪芬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警告;2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
2 | 郎市监处罚〔2024〕329号 | 郎溪县飞鲤镇王村桥头超市(戴秀玲)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飞鲤镇王村桥头超市(戴秀玲) | 92341821MA2QRHQF6C | 戴秀玲 | 2024年7月25日,我局收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编号:240725128036053),投诉人聂先生于2024年7月25日来电投诉其于当日在郎溪县飞鲤镇桥头超市购买的罗小町香辣牛肉为过期食品。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由当事人经营者戴秀玲现场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靠墙挂钩售货区的挂勾上发现有3袋标称为贵州固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罗小町”牌“香辣牛肉”,袋身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9月18日,标注保质期9个月,与其它食品一起摆放出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没收违法所得1元;2.没收3袋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
3 | 郎市监处罚〔2024〕295号 | 郎溪县金飞家禽养殖农场涉嫌冒用他人厂名案 | 郎溪县金飞家禽养殖农场 | 92341821MA8QFLK361 | 杨娟 |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将并无关联的“合肥春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字样私自印制在了其经营的鸡蛋标签上,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所购鸡蛋源于合肥春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1.罚款6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
4 | 郎市监处罚〔2024〕356号 | 郎溪县童欢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童欢便利店 | 92341821MA8PWP1891 | 童欢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蒸肉米粉;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
5 | 郎市监处罚〔2024〕357号 | 郎溪县汤姐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汤姐姐超市 | 92341821MA8QGD34XK | 汤素珍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重庆朝天门”牌鱼酸菜;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