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682621B/202403-00157 | 组配分类 | 回应关切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22 10:1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互动回应 |
信息来源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具集体土地证明问题 | 内容概述 | 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郎政秘〔2020〕34号),第十三条中涉及我局的条款为: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被征迁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按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如下图标红所示。 |
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郎政秘〔2020〕34号),第十三条中涉及我局的条款为: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被征迁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按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如下图标红所示。
根据楼市新政明确事项中关于明确对象的要求: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被征迁的农民。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审核认定。
土地整治工作具体征迁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据此,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认定出具证明材料后到我局复核,复核无误后予以签章。
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0563-701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