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0Q15978Y/202407-0005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文旅局(县广播电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12 08:2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县文旅局(县广播电视局) | 主题导航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信息名称 | 郎溪县好声音歌厅 | 内容概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郎)文综罚字〔2024〕5号当事人:郎溪县好声音歌厅(刘振)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1MA8NUCW10D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341821160098经营者:刘振住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南侧郎溪小商品市场E1幢106号、107号、301号2024年7月1日15时00分,郎溪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郎溪县好声音歌厅进行检查。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文综罚字〔2024〕5号
当事人:郎溪县好声音歌厅(刘振)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1MA8NUCW10D
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341821160098
经营者:刘振
住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南侧郎溪小商品市场E1幢106号、107号、301号
2024年7月1日15时 00分,郎溪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郎溪县好声音歌厅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拍照取证。
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7月2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7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郎)文综检字﹝2024﹞5号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和执法人员取证情况。
2、《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刘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事实。
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郎)文综罚告字〔2024〕5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不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郎溪县好声音歌厅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鉴于当事人第一次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结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郎溪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六项 违法违规行为: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免罚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