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补缴单位 |
补缴时间段 |
备注 |
1 |
张* |
3425221976******22 |
郎溪县信达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
2018年10月至202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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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郭*红 |
3403211975******89 |
安徽万至达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
2010年10月至2018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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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琴 |
3425221977******26 |
郎溪县凌笪镇人民政府 |
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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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伟 |
3729241983******15 |
安徽正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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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明 |
3425221964******1X |
郎溪县总工会 |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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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胡*玲 |
3425221976******24 |
郎溪县中医院 |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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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胡*玲 |
3425221976******24 |
郎溪县凌笪镇卫生院 |
2010年1月-201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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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叶*琴 |
3425221976******22 |
郎溪县涛城卫生院 |
2008年3月-2009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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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叶*琴 |
3425221976******22 |
郎溪县凌笪镇卫生院 |
2002年5月-2002年8月2003年3月-2003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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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夏*莹 |
3425221982******28 |
郎溪县凌笪镇卫生院 |
2004年1月-2009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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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张*欣 |
3425222000******28 |
郎溪县职业教育中心 |
2024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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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共9名同志报来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料,经初审、复审程序,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准予补缴,现将名单公示。 |
申明: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补办养老保险,属于骗保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3.如有疑问,请您致电0563-7015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