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51526/201906-00020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30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协回复,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信息来源 |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其他 |
信息名称 |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95号提案的答复 | 内容概述 |
张求德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报废办公耗材处置的现状及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县文件规定
2011年2月,我县出台《郎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资〔2011〕5号),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收入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1、审批权限。单位原值在4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或批量原值1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将相关材料报县国资办备案。2、处置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划解县国库,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拟开展试点工作
在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废旧办公耗材、办公设备过程中,为防止出现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情况,通过部门会商拟推荐由贵公司进行试点回收。建议如下:
1、贵公司拟定不低于市场价的相关废旧办公耗材回收价格清单(以下简称回收价格清单)。县财政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回收价格清单进行会商、备案。
2、根据相关职能部门会商结果,县财政局将回收价格清单推荐至各行政事业单位。
3、按审批权限处置废旧办公耗材、办公设备的行政事业单位主动联系贵公司对接回收处理事宜。
4、为降低运营成本,贵公司可以按月或按季明确回收时间到上述主动联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回收废旧办公耗材、办公设备。
非常感谢您对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的关心!
特此函复。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