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99T/201911-00013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13 10:1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制度文件 |
信息来源 | 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导航 | 其他 |
信息名称 |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文件 |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市级示范家庭
农场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宣农函〔2019〕61号)文件要求,做好我县2019年度市级家庭农场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示范农场: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中“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八项标准(见附件1)。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重点向带动扶贫户、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返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和退役军人创办的家庭农场倾斜,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市示范社:参照《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规定的八项标准(见附件2)。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重点向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2018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市场监督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健全,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完整(提供“三表一账户”或基础台账);
3、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合作社成员中家庭农场达5个以上(营业执照等证明)。
5、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带动贫困户10户和5户以上(提供贫困户信息、带动项目等证明)。
6、按照《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相关工作挂钩的通知》(宣农质〔2019〕3号)要求,农产品生产主体必须将相关生产经情况及产品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二、申报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结合当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数、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总数测算推荐名额分配到各乡镇(见附件3);
(二)各乡镇按照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荐工作,实行等额申报,超额无效、少报不增、淘汰不补;
(三)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科室和二级局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审核,排出初步申报名单,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申报名单在全县范围内择优选择,名额不分配到各乡镇;
(四)县农业农村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在郎溪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行文上报市农委。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
各乡镇于6月12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7)和有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报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科(联系电话:7021299),同时报电子版。邮箱:13966160179@163.com。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市示范农场、市示范社申报材料分别见附件1、附件2。
四、有关要求
(一)同等条件下,参与农村“三变”改革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申报时要注明)。
(二)各地市示范家庭农场、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数量纳入对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因素法分配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额指标之一。各地要摸清当地实情,择优推荐。
(三)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及材料
2.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材料
3.各乡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4.宣城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
5.宣城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6.带动贫困户情况一览表
7.2019年申报市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汇总表
2019年6月3日
抄送: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