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河长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河长和职能部门责任,针对县域内新郎川河、老郎川河、钟桥河河段出现的大量拦河渔网,严重影响河道生态健康和河道通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郎溪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编制好《郎溪县拦河渔具管理办法(试行)》,郎溪县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于2018年12月15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的细节,并于12月17日起草核实后签发。
三、工作目标
为深入推进河长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河长和职能部门责任,加大非法设置拦河渔具打击力度,维护河道生态健康,确保河道通畅。
在保持自然形态,不得减少水域面积;优先采用自然护岸、植物护岸等生态护岸形式;河道绿化采用适合本地生长植物;配置污水治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发掘、保护和展示沿线历史文化遗存;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河长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河长和职能部门责任,加大非法设置拦河渔具打击力度,维护河道生态健康,确保河道通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郎溪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新郎川河、老郎川河、钟桥河河段。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拦河渔具是指河流水域内安置的迷魂阵、拦河鱼网等捕捞鱼虾工具。
第四条
河道内禁止设置“迷魂阵”及其附属拦河渔网等。
第五条
河长牵头部门职责。河长牵头部门负责所辖河道日常巡查检查,对巡河发现的设置拦河渔具等问题,按照《郎溪县县级河长工作制度》规定和程序,对下级河长进行交办、督办;负责牵头组织属地乡镇,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清除拦河渔具整治执法行动。
第六条
管理主体职责。属地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社区)是所辖河湖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河段巡查和拦河渔具清理整治任务。严格落实“县级河长每半月一巡,镇级河长每旬一巡,村(社区)河长每周一巡”的工作要求,对拦河渔具设置等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及时报告;负责做好所辖河段沿河渔民宣传引导、矛盾化解和执法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执法主体职责。县农委和县水务局是拦河渔具清除整治执法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按照县级河长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要求,组织开展拦河渔具清除整治任务。
(一)县农委。负责河道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对非法炸鱼、电鱼、毒鱼以及设置拦河渔具等行为进行打击;负责非主汛期河道拦河渔具的清除整治。
(二)县水务局。负责河道执法巡查检查,对涉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主汛期(6月1日至8月31日)妨碍河道行洪的拦河渔具清除整治。
第八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职责。负责对设置拦河渔具等问题进行交办、督办以及答复、反馈;定期通报辖区内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情况。
第九条
拦河渔具管理工作将纳入对县级河长牵头部门和属地乡镇落实河长制工作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通报,并作为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考核依据,计入考核结果。
(一)对所辖河湖设置拦河渔具等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二)对上级巡查检查交办、督办问题未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或拒绝组织安排落实的;
(三)对所辖河湖设置拦河渔网等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对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不作为,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创新举措
加强制度建设、政策激励、教育引导,把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贯穿河(湖)长制和治理拦河渔网的全过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激发和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
总结推厂我县在实行河(湖)长制中的先进经验、先进做法,大力宣传在管理拦河渔网行动中的先进事迹,讲好河(湖)长制郎溪故事,使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全县自觉行动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制定方案。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拦河渔网管理的工作方案,确定时间、地点、任务和要求等。
(二)组织培训。在拦河渔网管理工作开始前,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参与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要求、任务分工和注意事项。
(三)开展巡查。在县域内新郎川河、老郎川河、钟桥河河段开展巡查整治工作,并将问题登记造册。
(四)督办整改。发现问题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河长办和成员单位书面上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应整改但未整改完成的,每周五向县河长办报送整改进度,直至整改完成。县河长办适时开
展“回头看”坚决防止整改不彻底、落实不到位和问题反弹等情况的发生。
(五)建立台账。县河长办和成员单位建立健全拦河渔网工作台账,按照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的要求,及时整理全过程资料,问题销号后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