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市县民生工程会议精神,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兼顾基础性、普惠性和差异化,通过建立完善政策、审核、实施、拨付、监管和考核等六大机制,持续增进参保农户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户特别是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参保,做到“愿保尽保”;通过加强督导调度和绩效管理等,着力提高理赔兑现率、时效性和精准性,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四、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种养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8年保险品种为:种植业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养殖业为能繁母猪,森林为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森林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淞、虫灾等,造成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基本险”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大灾险”按照“直接物化成本+地租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确定;森林保险金额按照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费、抚育费)确定。
“基本险”:水稻406元/亩、小麦367元/亩、玉米282元/亩、棉花394元/亩、大豆170元/亩、油菜270元/亩、能繁母猪1000元/头、公益林450元/亩、商品林550元/亩;费率暂定小麦为4.5%、公益林为0.35%、商品林为0.4%,其余险种为6%。
(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组织和服务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郎农险办〔2016〕2号)要求,健全完善基层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和考核奖惩机制。
(五)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公司为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六)保险赔付。财政补贴的各类种植业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设置的起赔点(相对免赔)不得高于20%,经办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本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巨灾风险和超赔风险,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五、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5%、种植场(户)承担20%。
(二)养殖业保险保费。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
(三)森林保险保费。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5%,林场(户)承担20%。
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政策机制。各乡镇要根据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要坚持问题导向,查缺补漏,不断完善在保险服务、宣传引导、财政扶持等环节的相关政策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扎实做好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健全审核机制。按照中央、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以经办机构年度签单数量、投保人已足额缴纳应负担保费、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和投保公示无异议为标准,审核认定承保数量;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并开展理赔事后抽查回访。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所属分支机构,分地区、分险种对承保签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承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要认真核查理赔案件办理情况,督促所属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理赔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
(三)健全实施机制。乡镇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深入持久开展宣传;要注重调动经办机构的主动性、积极性,督促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面上和点上宣传,要侧重加强对保险条款、理赔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推动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加快完善信息技术手段和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实现全部农险赔款直接支付到户(一卡通),全面取消赔款代支付环节;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各级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注重运用网络、网站等,及时通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实现政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切实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四)健全拨付机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规定,健全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结合承保完成进度,加快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进度,及时拨付应匹配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动态监控机制,通过绩效评价、督查调研、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规定和落实政策,消除风险隐患,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坚持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矛盾问题,特别是保险理赔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健全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将理赔兑现、信息宣传、公开公示、舆情处置、社情民意调查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