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查机构清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9〕111号)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撤并和职能调整,经县政府同意,对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了审核确认。现将确认后的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县政府报送备案(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文件除外)。未经确定并公布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可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工作机制,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2020年1月16日
附件
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
审核机构清单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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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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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合法性审核
工作的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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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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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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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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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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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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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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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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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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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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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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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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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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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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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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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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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安全卫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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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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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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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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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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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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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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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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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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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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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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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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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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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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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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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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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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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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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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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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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局(税政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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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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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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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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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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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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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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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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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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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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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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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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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政策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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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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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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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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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法制工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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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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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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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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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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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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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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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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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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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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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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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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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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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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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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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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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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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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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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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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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监督股
(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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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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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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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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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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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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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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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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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新闻宣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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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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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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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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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综合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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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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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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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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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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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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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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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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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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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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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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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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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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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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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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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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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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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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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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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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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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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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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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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开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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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政策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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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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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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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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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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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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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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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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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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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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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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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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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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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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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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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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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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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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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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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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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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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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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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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铁路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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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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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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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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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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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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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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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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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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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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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县级部门(县委组织部加挂县公务员局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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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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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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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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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县级部门(县委统战部加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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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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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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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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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县级部门(县委统战部加挂县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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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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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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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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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县级部门(县委统战部加挂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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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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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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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股(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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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县级部门(县委办公室加挂县档案局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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