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度认定及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
在生育政策调整前,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子女伤残扶助标准每人4200元/年,子女死亡扶助标准每人5400元/年。特别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残疾子女康复或残疾等级降到三级以下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特别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2012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国家统一标准为: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2400元/年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3600元/年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4800元/年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范围。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范围,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对象认定: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包括政府统一规划农转非,但不包括保留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15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包括无婚育史合法收养)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