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4.5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2-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纪律保障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
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
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
染天气应急预案》《宣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郎溪
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依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生态环
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进行修
订。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郎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
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
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
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4-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郎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
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县级预警等,督导各乡镇、开发区,
县直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技经
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
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
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
法局、县铁路建管中心、县征收办、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
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
调政府网站,以及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
导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
推进油品升级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教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
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
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5-县科技经信局负责制定并动态更新红色、橙色预警期间
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名单;会同县供电公司协调全县有关电力
生产企业发电机组适时做好调停工作;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
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县城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
行方案和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落实烟花爆竹禁、限
放规定。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经费保
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
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
设;组织开展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
预警信息发布;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发区加强工业企业环
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
落实的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建筑工
程、市政道路、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
力度;加强公路施工工地粉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
尘污染的控制;会同县公安局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配合县公安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
-6-施,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推进油气回收工作;加强对油库、加油站
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台(站)做好重污染天
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
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
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负责落实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止渣土运输作业;加大对城市餐饮服
务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的查处力度;配合县公安局
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
县铁路建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高速)铁路施工工地制
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
县征收办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责任主体业务主管
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拆项目的扬尘控制应急
工作方案。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
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开展重
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和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
-7-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
作,负责贯彻执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
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
防及应对工作;建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协调、组织相关
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
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
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
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 小时均
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
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 3 个等级,
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
红色预警(Ⅰ级)。
经预测,区域范围内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1 天(24
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区域范围内 AQI 日均值>
2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
-8-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经预测,区域范围内 AQI 日均值>
200 将持续 3 天(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
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区域范围内 AQI 日均值达到 500。
(2)经预测,区域范围内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4 天
(96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 AQI 日均值>3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
3.2 监测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市级预警级别发布实施。县级
生态环境部门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
督。
3.3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
时,提前 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当市级预警发布时,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市级预警
级别发布实施。超过市级预警级别的,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县重污
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
长)、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主任)、组长(副县长)批准,
-9-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
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
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县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流新闻媒体及所属新媒
体发布新闻通稿;
(2)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
台发布;
(3)县生态环境分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手机 APP
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
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我县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预警调整与解除按照市级实施。预
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
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
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
未来 24 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
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10--11-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
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
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
采取升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 3 级,
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按市级预警级别及时
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若我县超过市级预警级别,
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级别,启动
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4.3 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启动应急方案,预警范围内的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
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加强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
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
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范围内的各乡镇、开发区、
县直有关单位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监督检查。
4.3.1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预警范围的的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4.3.1.1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
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占比 10%以上,落实《重
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有关减排要
求;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
指南》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
础上,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当
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1)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环卫特种
车辆除外);
(2)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
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3)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
业;
(4)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
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5)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6)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
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7)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
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4.3.1.2 建议性措施
-12--13-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
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
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
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
口。
4.3.2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预警范围的各
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
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有
关减排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占比 2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
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
行较Ⅲ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
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
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
外);
(4)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
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 10-14-
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
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5)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
等面源应急管控;
(6)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3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 I 级响应,预警范围的各
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
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有关
减排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
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占比 3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
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
行较 II 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
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
除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3)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4)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应急响应启动后,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各乡镇政府、开
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按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
落实情况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县重污-15-
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
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做好应急处
置工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
公众公开辖区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
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
应急措施等。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应急响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市级预警情况和辖区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
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对每次重
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
况进行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每年 4 月 10 日前将
评估报告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
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16-
设,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县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及时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及相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
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
畅通。
6.4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
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
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
其停止生产,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
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大于 200 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 指数为 201-300)
和严重污染(AQI 指数大于 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预案
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教体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铁
路建管中心、县征收办、县气象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
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
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县政府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
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 年 12 月 25 日县政府办
公室印发的《郎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郎政办秘〔2018〕
40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