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 号)和宣城市惠民殡葬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对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亲属(申办单位)实施补助:
(一)具有郎溪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 口)。
(二)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死亡,父母一方是郎溪县户籍
的。
(三)经公安机关检验确认的无主遗体。
上述补助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该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享受政策性丧葬补助费的人员。
(二)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击毙的或被执行死刑的 人员。
(三)死亡人员家属拒不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丧户(申办单位)每具补
助 800 元。补助项目为:
1. 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 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 3 天以内);
3. 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4. 骨灰寄存(存放期限一年以内)。
以上四项补助项目,实际产生费用超过 800 元/人的,
按 800 元/人进行补助,超出部分由丧家(申办单位)自行
承担;产生费用不足 800 元/人的,仍按 800 元/人进行补助。
(二)属下列重点(救助)对象之一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 200 元(骨灰盒)补助。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 城乡低保对象;
2. 特困供养人员;
3. 重点优抚对象;
4. 二级以上残疾人。
(三)鼓励选择节地生态安葬。凡自愿选择骨灰进入公墓安葬、迁坟入公墓安葬的丧户,提供“墓穴证”,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 300 元。
三、申领程序
(一)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逝者户籍镇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郎溪县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 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郎溪农商银行账号, 逝者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及火化票据;
2. 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提供有效期内证件或主 管部门证明;
3. 逝者属节地生态安葬的,提供“墓穴证”。
无直系亲属的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火化补助由承办其丧 事的旁系亲属或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相应镇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
(二)镇审核。镇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对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郎溪县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次月将补贴(奖补)费用统一打卡发放。
公安部门确定的无主遗体的补贴申领工作由遗体发现 地所属镇直接到县民政局办理。
四、经费承担
以上补助和奖励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
(一)各镇政府、县民政局要做好政策公示、解读和宣传,确保符合条件对象都能享受到惠民殡葬费用补贴;严格把好补助经费发放的审核关,严格按规定操作。
(二)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工作,专款专用,
按期结算,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三)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罚闹丧等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查处丧事活动中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
(四)县卫健委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
(五)县发改委会同县民政局负责依法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殡葬服务领域乱收费行为。
(六)郎溪县殡仪馆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 规定开具“火化证明”及各类票据,严禁违规收费和强制捆 绑消费。
(七)对违反规定、乱开证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 将依规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基本殡葬惠民经费的,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