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以及《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宣政办〔2012〕91号)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并且参照周边县市的成效,经县政府办牵头,县税务局、县发改委、县城管局、县司法局等单位的集体讨论研究。根据前期的调查评估制定了《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lxcgzf2008@163.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城管执法局,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寄地址:郎溪县城管执法局,邮政编码:242100。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
联系人:於程 联系电话:15856352832
郎溪县城管执法局
2022年9月28日
关于《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以及《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宣政办〔2012〕91号)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利用供水公共收费平台进行收费,方便市民缴费,减少征收环节,简便易行、快捷、收取率高,实现资源共享,同时,也能够较好地促进人们节约用水意识。此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主要是通过“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将垃圾处理费按各行业不同的比例系数折算到每吨水中,在缴纳水费时按用一吨水缴纳相应的垃圾处理费。
三、文件起草过程
《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参考借鉴周边县市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在充分做好基础调研、价格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在起草过程中,2022年8月30日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发改委、城管局、税务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对调研报告、成本测算报告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集中商讨研究。
四、工作目标
将我县城区(北至郎源路、南至滨河路、西至凤飞路、东至建平大道)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住户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商业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收,提高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降低收费成本。
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创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以及《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宣政办〔2012〕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含建筑垃圾、渣土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渣土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另行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县税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县发改委、县城管执法局会同县税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使用及征收经费保障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物业小区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机制调整改革的协调工作;县水利局负责使用地下水的核准工作;县民政局负
第五条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在城市建成区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主要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见附件)。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按用水形式分为五大类十小类:(一)生活用水类:分为居民、学校及社会福利单位二小类;(二)行政用水类: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医院二小类;(三)经营用水类:分为餐饮业、一般经营户(含经营性房屋、宾馆、茶座、影视厅、球馆等)、集贸市场(含水果专营店、销售种类含果蔬的大型超市等)三小类;(四)特种用水类:足浴洗浴洗车、游泳馆二小类;(五)工业生产用水类。
用水形式发生变化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即时向代收单位提出变更用水形式分类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调整用水形式分类。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城市建成区内自来水未送达区域,或无法随水费征收的,按照原收费标准直接征收;使用地下水的,由县水利局审批核定地下水用水量,根据核定的用水量征收。
如供水设施破损、计量水表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用水量非正常增加,经用户申请、代收单位核实后,可按前三个计费期平均用水量计收当期生活垃圾处理费。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依据《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承包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由县税务局按原渠道进行征收。
第九条 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生活垃圾处理费已随水费代收的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城管执法局提供最后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免交政策,缴纳水费时向县自来水公司出示相关证明即可。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减征、免征、缓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为征收。
城市建成区内自来水未送达区域,或无法随水费征收的,按原征收方式和相应标准由县税务局直接组织征收;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后由县税务局直接组织征收;经县水利局批准核定使用地下水的,由县水利局督促其自行向县税务局申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新并入水网的区域,待用水实行抄表到户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其用水形式发生变更、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作相应变更、调整。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
(一)县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受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后可实行代收,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随意减免收费。代收手续费用按税务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县税务局、财政局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月报表,代收单位应在当月将所有收入汇缴国库;县税务局自行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现金部分应在当日内集中汇缴国库。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未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税务局出具催缴通知,及时追缴。拒不缴纳的,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代收)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各镇、街道具备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用水类别
|
行业
|
收费标准(元/吨水)
|
生活用水
|
居民
|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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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福利单位
|
0.20
|
行政用水
|
机关事业单位
|
0.70
|
医院
|
0.50
|
经营用水
|
餐饮业
|
0.60
|
一般经营
|
0.80
|
集贸市场
|
1.50
|
特种用水
|
足浴、洗浴、洗车
|
0.20
|
游泳馆
|
0.10
|
工业生产用水
|
工业生产单位
|
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