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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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0-09 发布日期: 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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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0-09
发布日期: 2022-10-09
《郎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9 09:26 来源: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郎政办秘〔2022〕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县域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储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
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 25%至 40%。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共同制定。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 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并征求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任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与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县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县级储备粮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县级储备粮,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九)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十一)经营县级储备粮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十二)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4个月。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收购和销售粮价因市场影响而产生的价差和盈亏由县财政兜底。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坚持“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于每个季度的首月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部门将季度补贴资金预拨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拨付给承储企业,其中第四季度管理费用待年度利息费用清算后拨付。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按每吨每年 94 元;轮换架空期的管理费用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按原补贴标准拨补;轮换费用按每吨每轮换一次 20 元包干使用;县级储备粮保管、进出库损失损耗按每年 0.2%计算。贷款利息按实际收购储备粮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按季预拨补贴。以上各项费用补贴,纳入当年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按平均收购价加 40 元/吨收购费用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县财政部门应按年损耗率 0.2%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的定期统计、分析、监测,适时提出动用的建议。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
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
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电
子数据;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依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不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
第三十六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企业储备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第三十八条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 年 9 月22 日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郎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 2015 年 3 月 25 日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郎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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