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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建平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16 发布日期: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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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建平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16
发布日期: 2024-05-16
关于印发《郎溪县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6 15:09 来源:建平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郎溪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郎政办秘2021〕105号)以及省市县实施民生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断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由一级肢体残疾人拓宽到一、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保障标准

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照料护理标准,每年6月份前由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7月执行。

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就高不就低。

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到2022年底,全县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实施程序

2021年9月起,我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字茶场社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村(居)委会受镇政府的委托,负责协助镇政府对辖区内申请特困人员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服务工作,以及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县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

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一)提出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前置。各镇政府通过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特困供养申请人家庭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入户调查。镇政府受理申请后,民政工作人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全面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调查中存在异议问题、争议较大或者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申请家庭,可进行民主评议。

开展公示。镇政府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的特困供养申请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审核确认。对公示无异议的特困供养申请家庭,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镇政府联审联批领导小组集中研究确认。对予以确认获得特困供养的家庭,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实行备案管理。各镇政府应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结合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对审核确认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对新增备案的救助对象按规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书面反馈抽查意见,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五、动态管理

各镇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各镇政府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政府,由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实行县、镇两级档案管理,县、镇两级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局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进一步健全镇、村干部联系制度,实行定期走访,并及时反馈、记录走访信息。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根据我县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供养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的特困供养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帐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镇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

八、 附则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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