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乡镇卫生院院长队伍建设,强化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我县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办人民满意的医院,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绩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各镇卫生院院长(含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三、考核办法
(一)县卫健委班子成员对院长进行考核测评(20分)
县卫健委主要领导考核测评占此项评分的50%,其他委班子成员考核测评平均分占50%,两者相加即为该项最后得分。
(二)卫生健康综合目标考核(80分)
1.基本医疗服务(15分,医政股负责);
2.乡村卫生室管理和服务(6分,医政股负责);
3.公共卫生服务(17分,含疫情防控相关工作3分,疾控股负责);
4.干部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人事管理情况(6分,科教人事股负责);
5.财务管理(6分,会计中心负责);
6.院容院貌、安全维稳、内部管理(7分,办公室、爱卫中心负责);
7.宣传工作情况(4分,宣教股负责);
8.党建纪检工作(5分,党建工作3分、纪检工作2分,党工委、纪工委负责);
8.老龄妇幼相关工作(5分,老龄妇幼股负责);
9.规划发展与信息工作(3分,规信股负责);
10.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3分,人家股负责);
11.政策法规监督情况(3分,监督股负责)。
(三)加分因素(累计不超过5分)
1.在考核期内的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加1分。
2.考核期内院长个人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与专业技术有关的团体奖、单项奖、先进个人,或卫生院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加分。同一奖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获不同奖项的,累计加分。
省级:一、二、三等奖各加5、4、3分,先进个人、单项奖等不分等次的奖项加4分;
市级:一、二、三等奖各加3、2、1分,先进个人、单项奖等不分等次的奖项加2分;
县级:一等奖、先进个人、单项奖等各加1分。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加分的,报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定。
(四)减分因素
1.考核期内卫生院发生各种医疗纠纷,经卫健部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重(特)大医疗事故的每次扣5分。
2.考核期内被考核人在省卫生健康信息平台中被扣分的,按实际分值扣除。
3.考核期内院长个人或卫生院被各级党委政府、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给予扣分。省级通报每次扣5分;市级通报每次扣3分;县级通报每次扣1分。同一减分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报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定。
(五)一票否决
医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被考核人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59分)。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院长年度考核及干部任用和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兑现乡镇卫生院院长绩效工资奖励津贴部分。
院长奖励津贴总量=院长绩效工资测算总量×2。(被考核院长测算绩效工资总量单独划出,并申请县财政按1:1配套,集中使用)
院长奖励津贴平均分值=(院长奖励津贴总量-院长绩效工资测算总和)/乡镇卫生院院长考核总分。
院长个人奖励津贴=院长考核分×院长奖励津贴平均分值+院长个人绩效测算部分。
(三)对绩效考核排名连续两年末位的院长,县卫健委主要领导约谈一次;连续两年倒数第一的且分数低于90分,提请委党工委按程序免去院长职务。
五、有关要求
(一)院长绩效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绩效考核工作。
(二)县卫健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院长考核工作。
(三)院长绩效考核工作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肃考核纪律,杜绝弄虚作假。
七、本办法由县卫健委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