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领域风险防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应急预案》《宣城市粮食应急预案》和《郎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出现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安徽省粮食应急预案》《宣城市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体系、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做好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储备和应急保障网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在县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分级负责。建立完善全县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系。
(3)依法依规、科学监测、预防为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健全风险发现、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迅速、高效处置、适时干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县发改委(粮储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粮储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农发行等部门负责同志。
2.1.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对突发事件要求,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上涨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县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县内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统筹协调和指导县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并组织督导检查。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事项。
2.1.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粮储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委(粮储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情况,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和方案。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审核重要文稿,上报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相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6)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改委(粮储局)负责粮食应急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监测,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并做好舆情应对工作。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有关价格干预措施。组织电力调度,协调铁路运力,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求。
(2)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发改委(粮储局)制定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周边治安秩序,保证周边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与县总体应急预案协调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6)县交运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对粮食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县商务局负责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粮食加工品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0)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数据。
(11)县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其他有关成员部门或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2.1.4 专项工作组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粮食供应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应急资金保障、安全保障、宣传应对等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工作需要,分别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相关领域监测预警,分工负责有关专项应急工作。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
2.2 镇、街道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及时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响应,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若本辖区粮食应急状态升级,可提请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进行支援。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应急准备
3.1粮食储备
3.1.保持必要的政府储备规模,按照国家和省、市核定的规模,加强和充实县级粮食储备。
3.1.2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政府储备规模、增加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对能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及时增加成品粮食供给,满足应急保障需要。
3.1.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引导社会和居民适度存粮。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和应急准备的监督检查。
3.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网络体系。依托现有县级储备粮储备、粮食加工、物流配送企业等资源,统筹建设辐射全部辖区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定一批仓储、加工、配送、供应互相衔接,功能齐全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承担本辖区应急保障任务,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3.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能力相适的原则,县发改委(粮储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交通便利、设施完善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3.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投放网络。县发改委(粮储局)要加强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联系,选择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连锁超市、商场,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3.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应急配送中心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3.2.4县发改委(粮储局)应当与应急加工、储运、供应和配送等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重点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3.2.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储运、供应和配送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要组织人员定期对仓储、装卸、运输等粮食应急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应急状态下正常运转。在应急状态下,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级粮食应急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
4 监测预警
4.1市场监测预警
4.1.1县发改委(粮储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商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全县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县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进出口、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同时加强粮食市场信息发布,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1.2县发改委(粮储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与预警,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4.2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4.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监测职责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对异常原因进行初步分析,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建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及处置情况,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信息。
4.2.2县发改委(粮储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商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及时监测辖区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和秩序,并在1小时之内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报告一般包括突发事件种类和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程度、范围、需要调运的粮食品种、数量和已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4.3应急报告
县发改委(粮储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4加强风险防范化解
各镇、街道办事处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要密切关注辖区内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成品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提前预判预警,第一时间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有关地区报告的问题,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综合研判,对重点地区出现的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县发改委(粮储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工作专班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粮食供应保障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局部问题引发全局问题。
5.应急响应与处置
5.1应急状态等级划分
按照突发事件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粮食应急状态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5.1.1特别重大:全县6个以上镇(街道办事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5.1.2重大:全县4-5个镇(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主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5.1.3较大:全县内2-3个镇(街道办事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5.1.4一般:全县1个镇(街道办事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5.2响应分级
县级粮食应急响应等级从低至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级别。
5.3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研判形势,迅速做出级别判定,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县级层面粮食应急响应建议。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决定。
5.4应急响应条件
5.4.1启动县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
(1)三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①一个镇、街道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情形;
②一个镇、街道出现成品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情形;
③一个镇、街道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④超过镇、街道处置能力,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县级三级响应的情形。
(2)二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①两至三个镇、街道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情形;
②两至三个镇、街道出现成品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情形;
③两至三个镇、街道同一时期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④超过镇、街道处置能力,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县级二级响应的情形。
(3)一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①四个以上镇、街道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情形;
②四个以上镇、街道出现成品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情形;
③四个以上镇、街道同一时期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④超过镇、街道处置能力,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县级一级响应的情形。
5.4.2启动镇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
镇、街道可以根据本地区粮食生产、储备、销售、价格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具体分级条件和应急处置办法。
5.5应急处置
5.5.1县级应急处置
5.5.1.1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采取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急响应的级别;
②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③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
④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包括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⑤其他配套措施。
5.5.1.2分级处置
启动县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地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三级应急响应处置
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会议,指挥部有关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②启动粮食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实时监测粮食生产、库存、流通、进出口、消费、价格,分析供求形势,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
③动用县级储备粮;
④适时适量投放县级储备粮;
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镇、街道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增加成品粮食投放,满足应急保障需要;
⑥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稳定市场;
⑦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期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驻郎媒体做好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情绪;
⑧其他必要措施。
(2)二级应急响应处置
在三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②启动县级储备粮应急加工、运输、配送、供应,保障市场供应;
③执行粮食经营者特定情况下库存量;
④必要时,出现异常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3)一级应急响应处置
在二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必要时报请市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地区,协调、指导粮食应急工作;
②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商业粮食库存,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
③依法征用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保障粮食供应的物资;
④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⑤必要时,可在更大范围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5.5.2镇级应急处置
5.5.2.1启动县级粮食应急响应,相关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镇、街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5.2.2启动镇级粮食应急响应,由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1)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地方事权粮食。
(2)按照权限及时组织筹集和调运粮食,在4小时内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筹集和调运情况。
(3)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维护粮食价格稳定。
(4)向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及时公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报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日供应品种和数量。
(5)发布指挥本县辖区内粮食应急加工和物流运输命令,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备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和应急储运企业加工、配送和运输情况。
(6)确需动用县级储备粮食的,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县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5.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终止县级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恢复和重建
6.1费用清算
县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县农发行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粮储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被征用的粮食和物资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置。
6.2补库
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由县发改委(粮储局)及时核查出库粮食数量,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郎溪县支行及时完善动用出库、划转、核销等手续。县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研究提出补库计划建议,适时下达补库计划,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需求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增加储备规模、完善应急保障体系等措施,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总结评估
各地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修订粮食应急预案,完善有关政策。
7保障措施
7.1资金和人员保障
各地要保障粮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
7.2信息化保障
各地要支持建设粮食应急信息化平台,实时掌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产能、库存、价格、销量动态,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信息等技术,实现应急状态下粮源统一调度、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智能预判。
7.3通信保障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街道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培训与演练
各地要加强对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情景构建,每三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增强应急保障队伍的实战能力。
7.5奖惩与责任
7.5.1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和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评优奖先、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7.5.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各地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修订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粮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发改委(粮储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郎溪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郎政办秘〔2016〕19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