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郎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办〔2022〕33号
各镇、街道为民服务(社会事务)中心:
为深入促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提高活动质量, 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 《郎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郎溪县民政局
2022年3月29日
郎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乡村振兴、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须先取得相关许可,且进行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根据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需求,优先培育和重点发展以下四类社区社会组织:
(一)公益慈善类: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
(二)生活服务类: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
(三)社区事务类: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
(四)文体活动类: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区社会组织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备案,并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意见书进行年度检查。
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指导和监督,其财务可由镇(街道)财政所或社区进行托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备案制,不设筹备期。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应不少于3个,会员应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郎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章程;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应载明业务范围、会员加入和退出方式、会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责任承担方式、章程修改程序、终止及剩余财产处理原则等内容。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按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命名。
社区社会组织的编号由郎溪县第一个汉字+街道(村、社区)第一个汉字+类别编号+四位流水编号构成。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为:社会团体编号1;民办非企业单位编号2。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备案:
(一)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第七条规定之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报镇、街道为民服务(社会事务)中心审查;
(三)镇(街道)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 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一)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
(三)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郎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到镇(街道)为民服务(社会事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郎溪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到镇(街道)为民服务(社会事务)中心申请注销备案,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由备案管理机关在本社区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提请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镇(街道)为民服务(社会事务)中心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相关公共事业。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2日向所在镇(街道)报告。
社区社会组织应在本年度12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镇(街道)为民服务(社会事务)中心。
第十六条 镇(街道)为民服务(社会事务)中心应将本区域内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和纸质版)每半年报县民政局,纸质报表需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镇(街道)和社区在经费、办公、活动场所及设备等方面,为本辖区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扶持。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郎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郎溪县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3.郎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
4.郎溪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
5.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