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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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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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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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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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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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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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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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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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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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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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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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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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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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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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四季盛世超市(李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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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四季盛世超市(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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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NUUY4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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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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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四季盛世超市(李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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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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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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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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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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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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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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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东泉商厦开发区加盟店(邱春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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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东泉商厦开发区加盟店(邱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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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NY1G2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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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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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东泉商厦开发区加盟店(邱春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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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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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0添加番茄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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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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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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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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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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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好客来超市(邹梦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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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好客来超市(邹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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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UJ28Q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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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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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好客来超市(邹梦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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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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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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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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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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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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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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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芮心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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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芮心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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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8NGL0Y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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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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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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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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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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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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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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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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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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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燕兰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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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燕兰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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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8P0LT0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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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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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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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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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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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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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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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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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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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凤凰山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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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凤凰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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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4182168209156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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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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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金叶(绿茶)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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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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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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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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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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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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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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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皖东包子店(卢克进)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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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皖东包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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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8NWCF1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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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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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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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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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食品原料“海之韵”牌复配甜味剂.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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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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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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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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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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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杨曼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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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杨曼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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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8NMH7L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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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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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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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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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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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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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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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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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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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东哥生鲜食品店(张立东)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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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东哥生鲜食品店(张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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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U8J05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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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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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茄子和生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同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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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22】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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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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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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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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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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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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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悠南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食用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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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悠南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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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1MA8Q5BAB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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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运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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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6日,按照2023年安徽宣城养老机构联动抽检计划,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宣城悠南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经营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7月21日,我局接到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TWJN23060991),宣城悠南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被抽检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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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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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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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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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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