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桥街道办事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钟桥街道办事处> 基层政务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22MB1N68438U/202307-0004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钟桥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7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日期: 2023-07-31
索引号:
11341722MB1N68438U/202307-0004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钟桥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7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日期: 2023-07-31
2023年7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31 19:47 来源:钟桥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7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郎市监处罚〔2023〕314号

郎溪县钱浒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郎溪县钱浒超市

92341821MA2PTUD30C

钱德满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违法产品;4.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2

郎市监处罚〔2023〕316号

郎溪县建平镇瑞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建平镇瑞庭超市

92341821MA2PGX14X4

夏以红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产品;3.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3

郎市监处罚〔2023〕275号

郎溪县新发镇姚家超市(姚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郎溪县新发镇姚家超市

92341821MA2NACJ77P

姚忠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警告。

2.罚款2000元。

3.没收2袋超过保质期的“上好佳”牌番茄口味田园薯片。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扣押

4

郎市监处罚〔2023〕226号

郎溪县十字镇传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十字镇传芳超市

92341821MA2QRKL507

刘传芳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5

郎市监处罚〔2023〕301号

郎溪县伟亮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伟亮超市

92341821MA8P8K4Q0Y

谢作翠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违法产品;2.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6

郎市监处罚〔2023〕242号

郎溪县双琴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双琴超市

92341821MA2W4XCX8B

 金晶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产品;3.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7

郎市监处罚〔2023〕273号

郎溪县惠之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郎溪县惠之宜超市

92341821MA2U642Q7J

张仁泉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杏彩体育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