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郎溪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李德明解读《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2 11:08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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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0日,郎溪县人民政府印发《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郎政秘〔2024〕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12月28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出台《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文件要求,市、县(市、区)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政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政策》根据要求将我县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坚持量力而行。《政策》规定依法征地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缴费补贴,同时,考虑到县财政资金支付压力,政策规定允许分年度逐步落实缴费补贴。
三是坚持平稳衔接。《政策》执行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以最大限度减少“老人”和“新人”待遇攀比,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起草初稿。2024年1月,县人社局着手文稿起草工作,及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上位文件和我县现行政策进行梳理,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工作实际,形成了《通知》初稿。
征求意见。2024年1月25日,县人社局召集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街道,对文件初稿进行讨论集思广益、书面反馈意见,并再次修改,2024年1月31日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2日-3月2日,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通知(征求意见稿)》,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风险评估。2024年2月4日,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乡镇街道按规定程序对《通知(送审稿)》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综合评估,各部门一致认为该决策为低风险,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合法性审查。2024年3月14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4年3月26日,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定;2024年4月10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缴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
五、主要内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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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及标准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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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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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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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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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 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
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 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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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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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缴费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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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地按每亩土地12000元的标准征收,项目用地按每亩18000元 的标准征收(含耕地、林地等各类性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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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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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规定了缴费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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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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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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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分 15 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 15 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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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分 15 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 15 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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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补贴对象时间。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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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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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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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地按每亩土地12000元的标准征收,项目用地按每亩18000元的标准征收(含耕地、林地等各类性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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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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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新老政策衔接办法。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和逐步缩小新老待遇差距过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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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领取待遇的,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后待遇水平每人每月不得低于300元。今后,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可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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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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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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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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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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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新举措
为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提供了全面的规范和指导。《通知》的实施,能够规范各类业务经办,切实服务于全县经济项目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知》的实施使得农民能够公平分享城镇化进程中的发展成果,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并增强了他们对城镇化的参与度。《通知》的实施为农村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制定政策文件,使郎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的放矢、有章可循。
七、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县政府《通知》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经办培训,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八、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压实工作责任,与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协调配合,严格审核补贴对象身份,推动缴费补贴政策的落地生效,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假信息套取缴费补贴。
二是防范风险,平稳衔接。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和新老待遇平衡,及时掌握补贴政策实施后的群众诉求和网络舆情,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做到防范风险、确保稳定。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政策实施后,积极对被征地补贴对象开展政策的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未参保的被补贴对象及时参加养老保险,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九、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县人社局
解读人:李德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0563-703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