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郎溪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郎政办秘〔2021〕105号)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各种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事件及群体因特殊原因而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继续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字铺茶场社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实施,县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县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
第七条因地域性水灾、旱灾、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救助范围。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社会救助站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适当提高。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如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直接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其救助标准由镇联审联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视困难程度及财产损失程度一次性予以1500—5000元救助。原则上“一事一救”,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予以救助,其中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15000—20000元(含20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20000—25000元(含25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以内;25000—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5倍以内;30000—35000元(含35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以内;35000—40000元(含40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7倍以内;40000—45000元(含45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倍以内;45000—50000元(含50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9倍以内;50000元以上,救助标准在月保障标准的10倍,特殊情况一事一议,但原则上单次救助不突破8000元。以上具体救助标准由镇联审联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可在同等自付费用下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且单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8000元。特殊情况经研究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年度救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15000元。
第十一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具有本县户籍但长期不在本县居住、生活的;
(二)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镇政府审核确认、县民政局备案”的程序予以办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镇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政府可先行受理。申请时,需填写《安徽省郎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常住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材料;
3、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相关材料;
4、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5、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政府或县民政局、县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前置。镇政府通过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第十五条 入户核查。镇政府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入户核查,并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记录和情况认定结果,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六条 张榜公示。镇入户调查后将临时救助名单张榜公示2天。公示期满,提交镇联审联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审核确认。镇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在2个工作日完成新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的确认工作,及时将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打卡到户。
第十八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各镇政府应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结合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对审核确认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对新增备案的救助对象按规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书面反馈抽查意见,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第五章 备用金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镇(街道)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民政局每月按照各镇资金使用情况转移支付至各镇政府,资金采取按需拨付。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和各镇政府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和各镇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局指导各镇政府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县财政局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县民政局积极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检监察委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已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县民政局、各镇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金或实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郎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民救〔202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