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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20512/202405-00075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31 发布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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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31
发布日期: 2024-05-3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31 15:27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 办理事项:特困人员供养

2. 办理条件: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3. 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295元/

·人(包括每月财政补助资金1155元、基础养老金14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82元/月·人(包括每月财政补助资金792元、基础养老金140元、承包土地收益50元)。2.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分别为670元/月·人、402元/月·人、54元/月·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分别为469元/月·人、268元/月·人、40元/月·人。

4.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线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 办理时间、地点:时间不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联系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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