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406-00002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郎溪县2024-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和《郎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406-00002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郎溪县2024-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和《郎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我县烟花爆竹经营规范管理,现将《郎溪县2024-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和《郎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229591926@qq.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郎溪县2024-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和《郎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建平镇华润苏果写字楼705室,邮编:2421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郎溪县2024-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和《郎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5日—2024年7月4日。
联系人:胡立新 联系电话:0563-7028034
郎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起草依据
上一轮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即将到期,为加强对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了《郎溪县2024-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和《郎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点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城区禁售区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在城区禁放区之外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原则上全县设零售网点总数不超过108家,零售网点分为烟花爆竹专营店和烟花爆竹专柜两种。
(二)严格程序,公开拍卖
烟花爆竹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由县应急局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分区域公开竞标出让经营权。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款全额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支付拍卖佣金、烟花爆竹网点安全条件评审费用和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三)许可实施步骤、流程
有意竞拍的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条件提出烟花爆竹经营点的申请,相关镇政府、街道对拟用经营场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办理竞拍手续,开展公告与拍卖,县应急局对取得经营
2024年6月5日
郎溪县2024-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安全流通体制,努力遏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布点规划原则
(一)总量控制。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控制总量为108个,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不再设置零售网点,合理确定全县布点指标。
(二)方便群众。各镇、街道集镇规划区合理布点。集镇规划区未涉及的行政村,原则上每个村布一个点,各村网点的布点范围是本行政村范围内,距集镇规划区边缘直线距离500米以上。在相邻布点区域边界附近,双方选址接近导致安全距离不足的,双方均应退让,保持合法安全距离。
(三)城区禁售。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郎政告(2020)13号)确定的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的区域,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四)网点类型。原则上以烟花爆竹专营店的方式布设网点。除本文件印发前已开设的农村专柜外,原则上不再增设农村专柜。
三、布点条件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明确的安全条件。
附件: 《郎溪县2024-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
郎溪县2024-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布点规划表
|
||
序号 |
经营模式 |
经营网点名称(未标注数量的均为1个网点) |
1 |
专营店 |
梅渚镇北片区网点1(南至镇心路、002乡道与022县道交叉口以北范围内) |
2 |
专营店 |
梅渚镇北片区网点2(南至镇心路、002乡道与022县道交叉口以北范围内) |
3 |
专营店 |
梅渚镇北片区网点3(南至镇心路、002乡道与022县道交叉口以北范围内) |
4 |
专营店 |
梅渚镇北片区网点4(南至镇心路、002乡道与022县道交叉口以北范围内) |
5 |
专营店 |
梅渚镇东片区网点1(西至022县道与002乡道交叉口以东范围内) |
6 |
专营店 |
梅渚镇东片区网点2(西至022县道与002乡道交叉口以东范围内) |
7 |
专营店 |
梅渚镇东片区网点3(西至022县道与002乡道交叉口以东范围内) |
8 |
专营店 |
梅渚镇东片区网点4(西至022县道与002乡道交叉口以东范围内) |
9 |
专营店 |
梅渚镇西片区网点1(东至022县道与镇心路交叉口以西范围内) |
10 |
专营店 |
梅渚镇西片区网点2(东至022县道与镇心路交叉口以西范围内) |
11 |
专营店 |
梅渚镇西片区网点3(东至022县道与镇心路交叉口以西范围内) |
12 |
专营店 |
梅渚镇西片区网点4(东至022县道与镇心路交叉口以西范围内) |
13 |
专营店 |
梅渚镇南片区网点1(北至九华路与022县道交叉口以南范围内) |
14 |
专营店 |
梅渚镇南片区网点2(北至九华路与022县道交叉口以南范围内) |
15 |
专营店 |
梅渚镇南片区网点3(北至九华路与022县道交叉口以南范围内) |
16 |
专营店 |
梅渚镇南片区网点4(北至九华路与022县道交叉口以南范围内) |
17 |
专营店 |
梅渚镇南片区网点5(北至九华路与022县道交叉口以南范围内) |
18 |
专营店 |
梅渚镇南片区网点6(北至九华路与022县道交叉口以南范围内) |
19 |
专营店 |
梅渚镇老街片区网点1(东至钟梅路与镇心路交叉口以西范围内,含镇东村跃进组) |
20 |
专营店 |
梅渚镇老街片区网点2(东至钟梅路与镇心路交叉口以西范围内,含镇东村跃进组) |
21 |
专营店 |
梅渚镇老街片区网点3(东至钟梅路与镇心路交叉口以西范围内,含镇东村跃进组) |
22 |
专营店 |
梅渚镇老街片区网点4(东至钟梅路与镇心路交叉口以西范围内,含镇东村跃进组) |
23 |
专营店 |
梅渚镇中房村网点(梅渚镇中房村范围内) |
24 |
专营店 |
梅渚镇定埠村网点(梅渚镇定埠村范围内) |
25 |
专营店 |
建平镇南丰集镇网点(建平镇盆形村范围内) |
26 |
专营店 |
建平镇南西村网点(建平镇南西村范围内) |
27 |
农村专柜或专营店 |
建平镇精忠村网点(建平镇精忠村范围内) |
28 |
农村专柜或专营店 |
建平镇南山村网点1(建平镇南山村七里店组范围内) |
29 |
农村专柜或专营店 |
建平镇南山村网点2(建平镇南山村要应山新农村范围内) |
30 |
专营店 |
建平镇大杨村网点(建平镇大杨村范围内) |
31 |
专营店 |
建平镇张钱村网点(建平镇张钱村范围内) |
32 |
专营店 |
建平镇南东村网点(建平镇南东村范围内) |
33 |
专营店 |
建平镇同庆村网点(建平镇同庆村范围内) |
34 |
专营店 |
建平镇万全村网点(建平镇万全村范围内) |
35 |
专营店 |
钟桥街道集镇网点(钟桥街道钟新村范围内) |
36 |
农村专柜或专营店 |
钟桥街道金桥村网点(钟桥街道金桥村范围内) |
37 |
专营店 |
钟桥街道钟北村网点(钟桥街道钟北村范围内) |
38 |
农村专柜或专营店 |
钟桥街道钟西村网点(钟桥街道钟西村范围内) |
39 |
专营店 |
钟桥街道金牛村网点(钟桥街道金牛村范围内) |
40 |
农村专柜或专营店 |
郎步街道西郊村网点(郎步街道西郊村范围内) |
41 |
专营店 |
郎步街道朱侯村网点(郎步街道朱侯村范围内) |
42 |
专营店 |
郎步街道松林村网点(郎步街道松林村范围内) |
43 |
专营店 |
郎步街道三岔村网点(郎步街道三岔村范围内) |
44 |
农村专柜或专营店 |
郎川街道县农场网点(郎川街道县农场范围内) |
45 |
专营店 |
郎川街道文昌社区网点(禁售禁放区以外、县农场除外) |
46 |
专营店 |
新发镇新发集镇网点1(新发镇新发西路G235国道旁) |
47 |
专营店 |
新发镇新发集镇网点2(新发镇十夏路旁官桥村范围内) |
48 |
专营店 |
新发镇东夏社区网点(新发镇东夏社区范围内) |
49 |
专营店 |
新发镇北山村网点(新发镇北山村范围内) |
50 |
农村专柜或专营店 |
新发镇涧西村网点(新发镇涧西村范围内) |
51 |
农村专柜或专营店 |
新发镇花园村网点(新发镇花园村范围内) |
52 |
专营店 |
新发镇庄沿村网点(新发镇庄沿村范围内) |
53 |
专营店 |
新发镇双桥村网点(新发镇双桥村范围内) |
54 |
专营店 |
新发镇大圻村网点(新发镇大圻村范围内) |
55 |
专营店 |
凌笪镇集镇网点1(凌笪镇凌笪村兴凌西路范围内) |
56 |
专营店 |
凌笪镇集镇网点2(凌笪镇凌笪村兴凌北路范围内) |
57 |
专营店 |
凌笪镇王桥村网点(凌笪镇王桥村范围内) |
58 |
专营店 |
凌笪镇双庙村网点(凌笪镇双庙村范围内) |
59 |
专营店 |
凌笪镇钱桥村网点(凌笪镇钱桥村范围内) |
60 |
专营店 |
凌笪镇下吴村网点(凌笪镇下吴村范围内) |
61 |
专营店 |
凌笪镇岗南村网点(岗南村委会至岗南购物中心范围内) |
62 |
专营店 |
凌笪镇侯村村网点(凌笪镇侯村村范围内) |
63 |
专营店 |
凌笪镇汤桥村网点(凌笪镇汤桥村范围内) |
64 |
专营店 |
凌笪镇方里村网点(凌笪镇方里村范围内) |
65 |
专营店 |
凌笪镇独山村网点(凌笪镇独山村范围内) |
66 |
专营店 |
涛城镇集镇网点(涛城镇涛城社区、沙桥村范围内) |
67 |
专营店 |
涛城镇红星村网点(涛城镇红星村范围内) |
68 |
农村专柜或专营店 |
涛城镇凤河村网点(涛城镇凤和村范围内) |
69 |
专营店 |
涛城镇合溪村网点(涛城镇合溪村范围内) |
70 |
专营店 |
涛城镇长乐村网点(涛城镇长乐村范围内) |
71 |
专营店 |
涛城镇庆丰村网点(涛城镇庆丰村范围内) |
72 |
专营店 |
涛城镇管村村网点(涛城镇管村村范围内) |
73 |
专营店 |
涛城镇梅村村网点(涛城镇梅村村范围内) |
74 |
专营店 |
十字镇集镇网点1(十字镇安民社区建设东路、建设西路范围内) |
75 |
专营店 |
十字镇集镇网点2(十字镇安民社区通站路范围内) |
76 |
专营店 |
十字镇茶场二分场网点(十字镇二分场范围内) |
77 |
专营店 |
十字镇水鸣社区网点(十字镇水鸣社区范围内) |
78 |
农村专柜或专营店 |
十字镇大华村网点(十字镇大华村范围内) |
79 |
农村专柜或专营店 |
十字镇双铺村网点(十字镇双铺村范围内) |
80 |
专营店 |
十字镇新和村网点(十字镇新和村范围内) |
81 |
专营店 |
十字镇施吴村网点(十字镇施吴村范围内) |
82 |
专营店 |
十字镇李村村网点(十字镇李村村范围内) |
83 |
专营店 |
十字镇十字村网点(十字镇十字村范围内) |
84 |
专营店 |
十字镇天子门村网点(十字镇天子门村范围内) |
85 |
专营店 |
毕桥镇施宏村网点(毕桥镇施宏村范围内) |
86 |
专营店 |
毕桥镇大义社区网点(毕桥镇大义社区范围内) |
87 |
专营店 |
毕桥镇灯塔村网点(毕桥镇灯塔村范围内) |
88 |
专营店 |
毕桥镇长何新村网点(毕桥镇长何新村范围内) |
89 |
专营店 |
毕桥镇十井村网点(毕桥镇十井村范围内) |
90 |
专营店 |
飞鲤镇集镇网点(飞鲤镇振兴村范围内) |
91 |
专营店 |
飞鲤镇高架茶场网点(飞鲤集镇高架茶场、龙塘村范围内) |
92 |
专营店 |
飞鲤镇三溪村网点(飞鲤镇三溪村范围内) |
93 |
专营店 |
飞鲤镇黄香村网点(飞鲤镇黄香村范围内) |
94 |
专营店 |
飞鲤镇塘埂村网点(飞鲤镇塘埂村范围内) |
95 |
专营店 |
飞鲤镇齐村村网点(飞鲤镇齐村范围内) |
96 |
专营店 |
飞鲤镇横闸村网点(飞鲤镇横闸村范围内) |
97 |
专营店 |
飞鲤镇湖滨村网点(飞鲤镇湖滨村范围内) |
98 |
专营店 |
飞鲤镇新法村网点(飞鲤镇新法村范围内) |
99 |
专营店 |
飞鲤镇秀水村网点(飞鲤镇秀水村范围内) |
100 |
专营店 |
飞鲤镇王村村网点(飞鲤镇王村村范围内) |
101 |
专营店 |
飞鲤镇三立村网点(飞鲤镇三立村范围内) |
102 |
专营店 |
姚村镇集镇网点(姚村镇姚村社区范围内) |
103 |
专营店 |
姚村镇妙泉村网点(姚村镇妙泉村范围内) |
104 |
专营店 |
姚村镇四青村网点(姚村镇四青村范围内) |
105 |
专营店 |
姚村镇夏桥村网点(姚村镇夏桥村范围内) |
106 |
专营店 |
姚村镇天子湖村网点(姚村镇天子湖村范围内) |
107 |
专营店 |
姚村镇潘村村网点(姚村镇潘村范围内) |
108 |
专营店 |
姚村镇红旗村网点(姚村镇红旗村范围内) |
|
合计 |
108个 |
郎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郎溪县行政区域内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不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零售网点分为烟花爆竹专营店、烟花爆竹专柜。以烟花爆竹专营店布点为主。
第五条 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经营者申请、县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期限不超过2年。
由县应急局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组织拍卖。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拍卖所得,按财政部门要求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支付拍卖佣金、烟花爆竹网点安全条件评审费用和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第二条有意竞拍的申请人,须于拍卖公告日规定的期限内,在相应的布点范围中提供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营烟花爆竹的书面申请书;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或经营者的房产证复印件;
3.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及安全承诺;
4.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拟用经营场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或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合格的意见后,申请人参加竞拍。
第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通过竞拍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权,符合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零售经营场所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明确的安全条件。
(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零售店应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并具备联网储存功能。
(七)专柜销售的,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实心墙等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八)未列入零售经营者黑名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八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条 禁止在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三条 实行零售实名登记。消费者1个自然日内向零售店购买烟花爆竹数量达10箱(或含药量达到10KG)需实名登记。零售店应将实名登记情况每月向属地镇、街道报备。经营中发现消费者存在反复购买、囤货、非法运输等异常行为,经营者应及时向属地镇、街道及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四条 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退回批发企业,由批发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销毁。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零售许可证正本。
第七条 实行零售经营者黑名单管理制度。零售经营者两年内因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受过三次处罚的,纳入黑名单,后续不得申请经营许可。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零售许可证,建立健全零售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零售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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