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郎溪县公务用车管理,统一明确公务用车加油卡使用管理规范,我中心联合县纪委、县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印发《郎溪县公务用车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及各单位征集全县公务用车加油卡管理好经验、好方法,如有建议请于2024年3月31日下午下班前将好反馈至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科室:办公室
联系人:扶满
联系电话:7029083
电子邮箱:592529003@qq.com
附件:<关于印发《郎溪县公务用车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起草说明
为加强郎溪县公务用车管理,统一明确公务用车加油卡使用管理规范,我中心联合县纪委、县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印发《郎溪县公务用车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说明报告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指出党政机关公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党政机关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更好的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我县公务用车管理,统一明确公务用车加油卡使用管理规范,需要制定郎溪县公务用车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明确公务用车加油卡使用的要求、公务用车加油卡规范制度,确保不随意使用加油卡,降低公务用车使用能耗,避免违规使用油卡行为。
三、起草过程
2024年2月,收到县纪委关于公务用车加油卡专项督查通知后,郎溪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一)成立办法编制小组
由郎溪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县纪委机关、县财政局等单位组成。
(二)梳理相关政策文件
2024年3月,收集国家和省市内出台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卡使用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公务用车工作实际,详细梳理相关制度文件。标准起草小组多次调研公务用车加油卡使用规范,查看相关记录。
(三)形成标准草案
在梳理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调研工作成果,经标准起草小组讨论后确定标准编写基本框架。根据标准框架,完善标准条款内容。根据相关建议和意见,并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标准草案。通过多次研讨,标准编制工作小组反复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郎溪县公务用车加油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各街道,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郎溪县公务用车管理,统一明确公务用车加油卡使用管理规范,现将《郎溪县公务用车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郎溪县纪委机关 郎溪县财政局
郎溪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郎溪县公务用车加油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郎溪县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卡私用,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管理。每辆公务用车只能办理一张加油卡,必须按加油卡绑定的对应车辆号牌加油。各单位必须选择定点加油供应商为本单位公务用车提供加油服务;各单位要选择郎溪县定点加油供应商的加油网点办理加油卡开卡、充值和结算等业务。在办理车辆加油卡时,设主卡1张及副卡若干张,主卡为管理卡,每个单位1张,用于增减副卡数量、资料变更、对副卡进行资金分配划转及查询所有副卡加油信息等,主卡不可用于加油。副卡为每车1张,限车号固定使用,只可用于加油。
第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归口科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加油卡,建立完善加油卡管理制度和台账。
第五条 加油卡应由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和充值,充值限额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规定。各单位车辆更新、报废、变更时,油卡信息要及时跟进更新或注销。办理补卡、清理主卡资金和销卡等事项时,持卡人应填写委托书,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批准后,持单位证明到定点加油供应商处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各单位应每季度核对公务用车加油情况,准确、详细记录本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总账和每辆公务用车加油明细账;根据每辆公务用车行驶里程与加油量等情况,分析计算出每辆公务用车实际油耗等有关数据,作为分析高效使用公务用车、控制经费和制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一车一卡”原则实行定点加油。原则上禁止使用现金加油,加油卡要随车携带,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加油,报销时说明情况,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加油事由、地点、发票、负责人审核签字等)。
第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制度,加强对加油卡的管理,加油卡只用于对应车辆加油,不能用加油卡以各种形式兑换现金、换购物品、个人积分,不得虚假挂失或恶意使用伪卡,严禁将加油卡用于车辆加油外的其他消费。
第九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加油卡使用情况进行自查,严格执行加油卡管理规定。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联合县纪检、财政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定点加油和油卡使用情况、是否一车一卡、是否现金加油、是否主卡加油、审批流程是否规范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加油卡,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起执行。